公司股东涉嫌非吸,陈晓薇律师团队黄金三十天成功取保候审【附会见笔录】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10-12 | 8206 次浏览 | 分享到:

写在后面

李某某为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杨某某为公司客户经理。2010年12月13日,李某某与他人一同成立某公司,而后招聘多人为客户经理,并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每个案子的好结果,一定离不开家属、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与配合,更需要律师的专业、经验和负责。

活动。2012年6月份案发,某公司台账反映其融资金额为3616万元,涉及371户,该公司共投资3940万元,全部投放到两家企业。其中李某某名下客户资金

陈晓薇律师团队之所以能屡创佳绩,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免于起诉、缓刑的好结果,正是因为团队律师专业的执业素养与丰富的执业经验、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和“把每一个案件做成精品案件”的执业理念。

292万元,杨某某名下1226万元。经公司清算领导小组清算,公司客户共申报金额3296.0096万元,涉及378户,兑付工作分批次进行。现金兑付2993.842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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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利息冲抵本金302.1669万元,账户结余金额1.4073万元,利息冲抵后客户本金已全部兑付完毕。案发后,李某某退还512.2500元,用于兑付客户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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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检察院认为,李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但系自首,杨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但认罪态度较好,且

要旨解读:与第一类情形不同,本类情形的核心要旨就在于,从行为的主观方面证明了当事人没有扰乱社会金融秩序的故意,且辅以事后及时消除社会危害性的条件,以证明当事人主观恶意不重,所实施的行为实际导致的危害不大。因此,虽然单位涉案金额巨大,李某某名下客户资金较大,杨某某名下客户资金巨大,但仍属于可以作无罪处理的情形。不起诉情形五: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存在明显的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