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自首
很显然,FG并没有搞清楚这两个概念。或者是故意混淆认罪认罚和自首的概念。
二、“我建议你们别问了!问不问你们自己看着办。”
在庭审发问环节,我们向四、五个被告人发问后,检察院也紧跟着我们的问题进行补充讯问。但是,FG却突然不耐烦地说:“你们问这些问题有什么意义呢?我建议你们别问了!问不问你们自己看着办。”
我们顿时有些迷惑,我们提的问题都是与定罪和量刑密切相关的,为何建议别问。
陈晓薇律师执业生涯中,在法庭上都坚持尽量不说一句废话,数百场庭审中,并没有一个FG打断过发问,本案是唯一一位。
但出于对法庭的尊重,我们尽量精简发问。
然而在庭审中,多次出现类似情况,我们的庭审节奏明显被影响和打乱。让接下来的辩护人都不敢发问,也几乎没有人发问了。
三、“不要对其他人认罪认罚做无端猜测!”
在举证质证环节,也多次出现检察官对我们的质证还未有回应时,FG亲自反驳我们。
在提到对金额的异议时,我们提出,即使其他人都认罪认罚了,也不能说明金额不存在问题。对于金额的认定需要有确实充分的客观证据予以印证。不能仅依靠被告人的口供,这些人之所以都认罪认罚,是因为办案机关明确,不签认罪认罚就要拘起来,没有人想被拘起来。所以哪怕对金额有异议,也不能提出,否则就不算认罪认罚。
FG便立即打断说:“不要对其他人认罪认罚做无端猜测!”
事实上,我们只是希望法庭摒弃其他人的主观因素,秉承证据为先,以及以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去认定本案金额。
但同时,FG马上提出,违法所得与业绩对不上,不是数据有问题,而是因为他们都少报了自己的违法所得。
我们当时很想提出,请您不要无端猜测他人的行为。但基于最起码的尊重法庭,也不让辩审冲突加剧,选择隐忍。
这不是赤裸裸的双重标准吗?辩护人不能猜测,FG就能猜测吗?
四、“辩护人也可以申请调查令啊!”
接下来的举证质证更让我们满头雾水。在对统计表提出异议时,我们表示,仅有一张EXCEL表,再加上经我们逐一核查,均显示无此快递单号,报案人的金额与这张表并不相同,计算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也与统计表无法匹配。除此之外,并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印证。在此情况下,到底统计表是否真实,需要快递公司出具证明,或者签收证明,或者其他客观证据。
FG再一次打断说:“收集证据不仅仅是侦查机关的义务,同时也是你们律师的工作。你们可以自己去调取快递信息啊!或者在开庭前向法庭申请调查令啊!而不是在庭上口说无凭!”
我突然有些恍惚,不清楚自己参与的是民事庭审还是刑事庭审。调查令仅适用于民事诉讼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部分,刑事诉讼中并无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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