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研究]人脸识别的背后隐藏的刑事犯罪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1-02 | 7054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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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明知与开票单位无实际业务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之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梁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不受侵犯,打击犯罪。同时考虑梁某所经营的X商品混凝土有限

限于篇幅,陈律师的观点并没有在报道中全面展示,现“约法派”特邀请陈律师就人脸识别这一新兴技术中的犯罪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公司虽与孙某注册管理的A水暖建材经销处等机构或组织没有实际业务往来,但其所开发票的目的在于核销公司日常经营中因故未开发票的实际业务,该行为与无任何实际经营而虚开发票的行为有较大区别,主观恶性较小。梁某在得知自身行为涉嫌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时认罪悔罪并积极上缴因虚开发票造成的全部

从某宝上搜索“制作人脸动态识别”等关键字,会弹出不少代过人脸识别的商家。
1)很多行业税务管理不规范,难以取得上游发票。如建筑业、煤炭行业、部分商贸企业等等。比如,从农民手中购入的砖瓦沙石、从个体供应商处购入的零部件、零散农民工提供的建筑劳务、个体运输者提供的运输劳务等等情况都事实上难以取得发票。即使在有些交易中,上游供货方同意提供发票,但对开票和不开票的业务采取两套报价标准。很多中小企



                                 淘宝上的带过脸商家

2)在难以取得交易成本费用发票的情况下,企业以虚开的方法取得与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相当的发票。从主观上看,企业期望达到的结果是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情况纳税,而不受未能取得“发票”这一形式的影响。很难说企业主观上具有偷逃税款的故意。

这些就是从人脸识别衍生而来的黑色产业。有需要通过人脸识别的人,向“工作室”购买服务。而“工作室”要代过脸,也需要向提供资源的“料商”购买“料”,也即个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和头像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