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例纪实」陈晓薇律师代理的一桩非法集资类案件成功缓刑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2-30 | 5940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案当事人吸收的金额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上刑期,如果不采取相应的辩护策略,很可能被判处实刑收监执行。

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需要在一开始进行辩护策略的计划,一步一步去实施。能够为当事人带来最大利益的辩护策略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专业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变更。
例如随后平邑县税务局迅速联合公安在辖区内,针对代账公司行业进行了专项整治活动,共发现4个虚开团伙涉及人员20余人,涉嫌虚开税额2亿余元。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刑拘3人,并正对其他涉案人员进行布控抓捕。
在刑事案件的任何阶段,专业的律师的作用如同指挥军队的将军,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变。证据链断裂、证据不足就应当毅然决然地做无罪辩护,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应当想尽办法从法定、酌定减轻从轻方面下功夫。证据见于案卷,阅卷是基础,没有阅卷谈辩护,大多是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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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繁建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宇顺物流公司实际控制人唐久仁在公司没有实际运输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葛庆(代账会计)等人的介绍,以收取票面金额(价税合计)3%-5%的开票费的方式,虚开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启辰物流公司等共十四家公司,虚开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37662167.76元,税额为4169459.45元,税价合计41831627.21元。后经税务机关认证开票金额37404938.26元,认证抵扣税额为4141164.14元,税价合计41546102.4元。被告单位繁建物流公司、宇顺物流公司与被告单位启辰物流公司在没有真实运输业务情况下,为启辰物流公司开具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启辰物流公司虽然有真实的货物运输业务,但业务发生的相对方非本案被告单位繁建物流公司和宇顺物流公司,虚开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些公司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而不使用银行代发。随着支付管理制度的发展,国家大力推行非现金结算,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模式,设想一下:公司基本户有,员工也不少,公司又不在偏远山区,用现金发放工资正常吗?这是目前很多企业常用的避税手法,不仅违规而且违法。企业将员工工资分解成基本工资、年终奖、过节费、各类补贴等进行发放,再让员工每个月找发票来冲抵,以报销的形式达到工资避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