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案精准辩护」陈晓薇律师代理的一起涉枪案件成功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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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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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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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主要需要从交易模式来找出每一把枪支、每一颗铅弹是否都有证据证明。如果能推翻一审枪支、铅弹数量认定,量刑幅度可直接下降至10年以下。
自1.3.简要案情:乐某某明知无实际加油业务,利用多余发票额度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虚开抬头为“浙江甲学院”或“浙江乙有限公司”的普通发票,共计人民币194万余元。上述发票均已在浙江**学院或浙江**有限公司报销入账。
2.刘某的犯罪行为模式是:买家下单给刘某,他再将订单、地址报给上一级卖家,本身并不接触枪支,在整个犯罪中仅起到居间介绍的作用,在整个过程中起帮助作用,应定为从犯,依法可以作为酌情从轻的情节。
3.枪支、铅弹的鉴定可能存在问题,需阅卷后进一步明确。据陈晓薇律师办理该类案件的经验,一般情况下鉴定意见都会或多或少存在问题,如果鉴定意见存在问题,则本案可以釜底抽薪。同时,因交易均在网上进行,各类电子数据的提取、使用都存在不合法、不规范的情况,这也是本案的一个突破点。
201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
最后,我们向刘某的小姨建议:虽然二审的办案难度比一审大很多,二审改判率也是非常之低,但本案仍有很大的辩护空间。
本案一审判决的漏洞之多,值得一试!
同2.4.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之一之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刘某某在虚开发票时主观上没有偷逃国家税款的故意,且在开具发票的过程中如实缴纳了国家的税款,没有给国家的税款造成损失。其本人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刘某某自愿如
在听取了我们全部的分析与建议后,小姨立即决定全权委托我们代理刘某的二审上诉案。
题外话:其实刘某家属在一审的时候已经找到了陈晓薇律师,但因本地律师律师费报价远低于陈律师,家属因经济情况选择了本地律师。一审判决11年之后,家属再次找到陈晓薇律师,陈律师的报价没有任何变化,家属当即决定委托。家属在找律师的时候,如果只考虑到律师费用,不考虑律师的专业度,某种程度上不但对当事人起不到帮助,反倒因程序经过没有有效辩护而害了至亲之人!
2012011年5月至2014年10月,重庆甲齿轮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偷逃企业所得税,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由甲公司股东被不起诉人周某乙、法定代表人周某甲(另案处理)商量后,以票面金额6.6%的点子费向宁波乙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