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陈晓薇刑辩团队收到一起非法买卖枪支、涉经,上海有名气的刑事律师,刑事案件用不用请律师。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市**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虽谋取了利益,但其并不是具体的开票人,因其上线人员未到案,仅凭其本人的供述,无法认定其构成虚开发票罪。据此,本案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为承担责任,具体体现在诈骗数额上,辩护律师应当主张以其自身所发展客户的亏损数额来认定诈骗数额,不应对全案或与之无关的他人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为承担责任,具体体现在诈骗数额上,辩护律师应当主张以其自身所发展客户的亏损数额来认定诈骗数额,不应对全案或与之无关的他人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弹药案件的判决书,当事人刘某的刑期直接从一审的有期徒刑十一年成功改判至六年。
如不起诉,根据适用的条件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二是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三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而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行为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因情节轻微,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本文讨论的是,在达到虚开发票罪立案标
全案历经半年,期间团队律师加班加点,不辞辛苦阅卷会见,精准找到辩点,精确指出一审判决的错误之处,再借助图表、视频、思维导图等表达工具具体、全面地呈现给了二审法官。本案全部问题让二审法官一目了然。
举相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来说,虚开发票罪是一个轻罪,最高的刑期是七年有期徒刑,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的,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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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或者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在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的。因此,虚开金额在4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最终,我们的法律意见被二审法官全部采信,本案当事人刑期被减半。
本期原创文章将会抽丝剥茧地向各位读者展示整个辩护过程。
侦虽然,目前尚未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但是比较于情节严重的标准40万元,差距太大的,例如:情节严重标准的10倍,即400万元以上会有被法院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办理的瞿某虚开发票案
一、十年刑期已判成 绝境家属寻转机
利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自首、从犯、立功等情节都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刘某买卖的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买卖的子弹是用于气枪的铅弹。
2018年6月22日,刘某因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浙江省平湖市法院一审认定非法买卖气枪4把,铅弹2960发,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公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0岁的刘某离异,家中有一个10岁的女儿和年迈的父母。如果服刑11年,刘某可能无法见到自己年迈的父母,唯一的女儿也已经长大成人。11年对于刘某来说,无疑是致命打击。
刘某一审的辩护律师告诉他,刑期一审已定,二审基本不可能改变,劝他不要上诉。因此当判决书送达到他们家里时,刘某及其父母已经放弃了希望,不打算再委托律师上诉。
众所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规定:“不起诉的适用。完善起诉裁量权,充分发挥不起诉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逐步扩大相对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
然而,经朋友介绍,刘某的小姨从北京赶来找到我们,希望我们能够分析案情,看是否仍有一线生机。
我们拿到小姨给的判决书后,经细致研究后发现,该案存在几个问题:
供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案件量刑的预判,对其中可能判处免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对于认罪认罚的,也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
判决书上关于刘某售卖枪弹数量认定的依据并未有所体现,有可能将涉案铅弹的数量降下来。特别是一审认定刘某出售气枪子弹2960发,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中“情节严重”的标准2500发,如果能将子弹的数量认定降下来,刑期将至少降至10年以下!
我们主要需要从交易模式来找出每一把枪支、每一颗铅弹是否都有证据证明。如果能推翻一审枪支、铅弹数量认定,量刑幅度可直接下降至10年以下。
自1.3.简要案情:乐某某明知无实际加油业务,利用多余发票额度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虚开抬头为“浙江甲学院”或“浙江乙有限公司”的普通发票,共计人民币194万余元。上述发票均已在浙江**学院或浙江**有限公司报销入账。
2.刘某的犯罪行为模式是:买家下单给刘某,他再将订单、地址报给上一级卖家,本身并不接触枪支,在整个犯罪中仅起到居间介绍的作用,在整个过程中起帮助作用,应定为从犯,依法可以作为酌情从轻的情节。
3.枪支、铅弹的鉴定可能存在问题,需阅卷后进一步明确。据陈晓薇律师办理该类案件的经验,一般情况下鉴定意见都会或多或少存在问题,如果鉴定意见存在问题,则本案可以釜底抽薪。同时,因交易均在网上进行,各类电子数据的提取、使用都存在不合法、不规范的情况,这也是本案的一个突破点。
201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
最后,我们向刘某的小姨建议:虽然二审的办案难度比一审大很多,二审改判率也是非常之低,但本案仍有很大的辩护空间。
本案一审判决的漏洞之多,值得一试!
同2.4.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之一之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刘某某在虚开发票时主观上没有偷逃国家税款的故意,且在开具发票的过程中如实缴纳了国家的税款,没有给国家的税款造成损失。其本人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刘某某自愿如
在听取了我们全部的分析与建议后,小姨立即决定全权委托我们代理刘某的二审上诉案。
题外话:其实刘某家属在一审的时候已经找到了陈晓薇律师,但因本地律师律师费报价远低于陈律师,家属因经济情况选择了本地律师。一审判决11年之后,家属再次找到陈晓薇律师,陈律师的报价没有任何变化,家属当即决定委托。家属在找律师的时候,如果只考虑到律师费用,不考虑律师的专业度,某种程度上不但对当事人起不到帮助,反倒因程序经过没有有效辩护而害了至亲之人!
2012011年5月至2014年10月,重庆甲齿轮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偷逃企业所得税,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由甲公司股东被不起诉人周某乙、法定代表人周某甲(另案处理)商量后,以票面金额6.6%的点子费向宁波乙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乙公司)
二、初接委托诉期近 快马加鞭终成诉
委托之日,本案的上诉期已近。经计算发现,离刘某法定的上诉期限已不足三天!这也就意味着,要在短短三天的时间内,找到一审判决中的全部问题,并将其转化为充分合理的上诉理由。还要奔赴平湖市看守所会见,让当事人确定上诉状内容。
时间之紧,任务之重,前所未有。
20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全部补缴应缴税款、缴纳罚款及滞纳金,国家税收损失已全部挽回,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
我团队立即开始了上诉的准备工作。好在陈晓薇律师的优势在于:思路清晰、逻辑性强,能够快速精准把握案件重点。加之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在接受委托伊始,就已抓住了本案的关键点。
我们向法院提出初步上诉理由:
福日2012年7月份左右,赵某乙(已判决)为解决承包工程需要发票入账问题,在得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能够开到发票后,遂让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为其虚开建材发票,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联系姚某某(已判决)购买发票,并根据赵某乙的要求让姚某某虚开发票3张,合计金额374.675万元
1、一审判决对于上诉人刘豪勇非法买卖的枪支4支、枪支散件3件、气枪铅弹2960发的数量认定事实错误。
2、 一审判决对于刘豪勇起居间介绍作用,系帮助犯的事实未予认定。
五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
3、本案量刑明显过重,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悖。
完成上诉状后,我们当天即奔赴平湖,向刘某确认委托书,并让其在上诉状上签字。
截2017年11月16日,武强县甲纺纱厂实际经营人刘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冯某某介绍,从山东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6份,开票金额4769553.25元,后将其中的4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建账,剩余3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未下账使用,后自行销毁。
会见出来,我们当即在当地的邮局邮寄上诉材料,并由工作人员加盖邮戳,终于赶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完成了上诉的全部工作。
三、阅卷之旅添波折 四十案卷手生拍
具但刘某某让他代开发票为建账所用,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客观上未骗取国家税款,未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其主观恶性较小。……依据
上诉后,我们一直在关注二审案件的进度。
2018年7月中旬,终于获知了二审的案号及承办法官。联系到法官后,我们当即申请了阅卷,并约定了阅卷时间。
由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仅是提供开票方联系方式,未有联络接洽行为,未从中获取好处,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冯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其主观恶性较小
2018年7月23日,团队一大早奔赴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能尽快阅完案卷。等到了法院,法官用手推车“推”出了全部案卷,我们才发现,本案卷宗一共是40卷,平均每卷200余页!
40卷的案卷,把手推车三排架子塞得满满的,费了好大的力气,方才把案卷全拉到了阅卷室。看着这些卷宗,我们有些犯了愁:40本案卷几天才能拍完呢?
《民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本在虚开发票罪案件中,对于虚开发票金额400万元以下,具有其他情节的,应及时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是不是说虚开发票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才可以争取不起诉,400万元以上的就不可以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虚开发票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亦可争取不起诉的结果,但相对来说会比较困难。例如,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东检刑不诉[2019]31号)办理
但是作为辩护人,及早地掌握全部案情非常重要,而如果一次拍不完,下次预约法官阅卷不知道又是什么时候。
我们也尝试通过家属向一审的辩护律师联系,希望他曾向平湖检察院阅得刘某的一审电子版案卷,这样也能大大减少我们的阅卷压力。然而一审律师的回复却令我们大跌眼镜,他告知:一审时他并未拿到检察院的电子卷,也并未对一审案卷拍照阅卷!
本案的侯某某虚开发票案:侯某某为了拿发票去公司冲抵工程款和少缴税款,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他人以甲镇A建材有限公司、乙镇B建材有限公司为开票方虚开的10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100万元。但最后检察院认定,侯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能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尚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决定对侯某某相对不起诉
一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司法实践中被打击的相对而言不是很多,但是,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极易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我们今天就来了解一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关知识,以及其与虚开发票罪之间的区别。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见附录)之中,既可以是个人犯罪,也可以是单位犯罪。本罪主要包含以下四种情形:①为他人虚开②为自己虚开③让他人为自己虚开④介绍他人虚开。
如此,我们也不作他想,简单直接拍照阅卷。为了不遗漏任何一个关键点,每一个案卷的每一页我们都进行了拍摄。这个人跟刘某qq有过交流?拍。那个人在证言中提过“刘哥”?拍。每拍一页都要确保完整、清晰。
站着拍累了,就坐着拍,坐久了就再站会;这个手机没电了,放着充电,同时拿出另一个手机接着拍。整整一天的时间,我们团队顾不上午饭或休息,终于在法院即将关门的一个小时前,完成了全案40卷案卷的阅卷工作。
2虚开发票罪规定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见附录),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其惩罚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该罪名也可成立单位犯罪,而且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也需要判处个人罚金。
陈律师提醒
定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去法院阅卷前,先跟书记员电话确认案卷数量,及时合理安排人员!
四、整理案卷寻气枪 重大问题渐浮现
在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阅回厚厚的40卷的卷宗,我们的工作才刚刚开始。
陈晓薇律师团队规范化操作:对于每一起案件,第一件事情就是制作证据目录。
这经研究,电话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为了贯彻罪刑相当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不再参照适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
首先,需要将40卷内容全部分门别类地整理出来,制作案卷综合目录,这也是对整个案子的一个熟悉过程。
通过整理,我们可以很方便的整理出每个涉案人员的证据在哪一卷的第几页,这对本案尤为重要。
在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此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接着,我们要找到全案认定的每一把枪的信息,从买家是谁、卖家是谁、如何下单、卖家如何邮寄到买家是否签收、扣押情况、鉴定文书,挨个比对卷宗,查询是否有充足的证据印证。
目大众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都有比较清晰的认识,笔者也专门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发表过几篇文章,可以在公众号的历史文章中找到。但是,对于虚开普通发票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认识就有些不足了,本篇文章中,笔者就一则涉案金额达到1.2亿的案例展开。。
最后,将整理出来的数据汇总分析,将一审认定的刘某的每一把枪、每一颗子弹的来龙去脉搞清楚,看其是否与一审的结论相吻合。
此外,我们对气枪进行了细致研究,不但找到了气枪组装的视频,还把气枪进行拆分,研究每一把气枪的组成部分,每一个部件的功能与标准。
为什么要把气枪研究透呢?因为任何一个部件的缺失或者损坏都不能认定为整枪!
大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2019年5月22日通报,该院近日办理了一宗虚开发票案,审查批捕了袁某某等9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涉案嫌疑人通过注册或购买的方式控制上百家空壳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大量虚开发票。仅初期查明的涉案11家空壳企业,在近两年内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就达2600多份
【图片来自互联】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大量繁重的研究、阅卷工作,我们发现本案当中的重大问题:
本经查,主犯袁某某,从2016年开始招募、雇佣多人,成立公司,利用国家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工商、税务方面的漏洞等,控制多家空壳公司,再以空壳公司名义从税务机关申领大量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大肆对外虚开发票,以收取开票手续费的形式牟利。一份金额为10万元的发票收取手续费可达650-800元
1、一只枪的重要部件——气瓶并非刘某提供,而是买家自行从别的地方购买,一审却以整枪论处。
2、部分枪支鉴定报告与买卖双方的证言有矛盾,枪管口径无法对上。网上交易记录枪支口径均为5.5mm,而一审认定的4把枪支中,三份鉴定意见的结论是口径为5.6mm,一份鉴定意见中认定的枪支口径为5.5,mm。也就是说,4把中有3把都与刘某出售的记录不一致。我们提出,本案买家都是玩枪的行家,很有可能收藏有不止一只枪,在口径不一的情况下,很难确定上缴送检的枪支就是刘某卖予他们的。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应当做出有利于刘某的认定。
中简单来说,二者的作用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一般是不可以作抵扣用的;符合条件的普通发票,可以作为成本支出进行扣除,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数。
3、本案认定刘某出售2960颗气枪子弹,然而查获的仅有1745颗。且涉案枪管为5.5mm,在气枪子弹的鉴定文书中,却出现了5.8mm直径的铅弹,且鉴定意见结论“为可正常发射”。虽然一般来讲,子弹的口径要大于枪管,以防空气填充,影响击发速度。但是,气枪子弹皆是手工制作,质量参差不齐,这种口径高达5.8mm的子弹,恐怕根本无法塞入枪管中。买家购买的子弹中,有多少可以正常击发?有多少这样的“废弹”?在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刘某出售气枪子弹不应草率认定为2960颗。该节铅弹数量事实认定明显存在主观推断情况。
4、关于铅弹的认定中,我们还通过研究刘某与上下家的海量聊天记录,从中发现了买家讲到“不急着发货,我家里还有点”。由此对于该买家送检的铅弹是否为刘某所售还是家中存余提出质疑。
就此4点疑点,我们展开了准备工作。
而本由于“虚开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同属《刑法》二百零五条,其中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指虚开除。。。的其他发票,后续条文并未单独规范该虚开行为,那么这个虚开行为便适用于同一法条下关于虚开的规定。

五、专业尽责显成效 成功改判刑减半
对实践中虚开发票类犯罪的目的一共有两个:一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二是赚取开票费、手续费等非法利益。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可以作为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又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也就是抵扣税款。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两种目的均普遍存在。
然而,正当我们准备停当,焦急等待开庭的时候,我们接到了法官的电话。她告知我们,本案事实清楚,现决定书面审理,不开庭了,辩护意见书面寄过来。二审法院将于2018年10月12日审限到期日宣判。
不开庭,就意味着我们很多辩护意见并不能充分表达,其重要性不能充分传达给法官。
有引大众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都有比较清晰的认识,笔者也专门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发表过几篇文章,可以在公众号的历史文章中找到。但是,对于虚开普通发票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认识就有些不足了,本篇文章中,笔者就一则涉案金额达到1.2亿的案例展开。
于是,我们第一时间向二审法院递交了请求开庭审理申请书。但法官因为工作安排,无法在2018年10月12日前安排庭审。但在我们的据理力争和坚持下,法官同意给我们一个上午的时间与我们面谈,听取意见。
不开庭怎么办?
原地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2019年5月22日通报,该院近日办理了一宗虚开发票案,审查批捕了袁某某等9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嫌疑人通过注册或购买的方式控制上百家空壳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大量虚开发票。仅初期查明的涉案11家空壳企业,在近两年内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就达2600多份,价税金额高达1.2亿多元。该案是税收营改增改革后
我们的观点怎么能够直达法官,并且清晰、完整、有效地表达给法官?
我们经过讨论,决定第一次尝试使用ppt,视频的形式,更直观地向二审法官展示我们的辩护意见。
2018年9月21日,我们又早早来到嘉兴中院,与法官面谈。经过有条不紊的沟通,我们把本案存在的疑点和错误全部告诉了法官,并把提前准备的ppt展示给法官参考。此外,我们还找来了气枪的组装视频,向法官说明气瓶作为整枪部件的重要性,铅弹是如何放入枪管并发射的。以此证明气瓶缺失并不能认定为整枪,铅弹直径过大是无法放入枪管的重要事实。
享受经查,主犯袁某某,从2016年开始招募、雇佣多人,成立公司,利用国家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工商、税务方面的漏洞等,控制多家空壳公司,再以空壳公司名义从税务机关申领大量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大肆对外虚开发票,以收取开票手续费的形式牟利。一份金额为10万元的发票收取手续费可达650-800元
面谈结束后几天,法官主动联系了我们。她告知我们,经过面谈,她认为本案确实存在问题,已报送浙江省高院走内部请示流程!
经过漫长的等待,终于在2018年12月10日,我们收到了该案的判决书。我们的辩护意见被采纳,刘某的刑期成功由十一年改判至六年!
福简单来说,二者的作用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一般是不可以作抵扣用的;符合条件的普通发票,可以作为成本支出进行扣除,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数。
六、精准化+精细化 方得有效辩护法
代由于“虚开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同属《刑法》二百零五条,其中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指虚开除。。。的其他发票,后续条文并未单独规范该虚开行为,那么这个虚开行为便适用于同一法条下关于虚开的规定。
诚然,代理该起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二审案件,辩护难度非常大。本案不开庭审理,很多辩护意见很难完整传达给法官,加之二审改判的机率非常小的客观情况,对于律师专业、精准辩护是一次巨大的挑战。
为什么我们能够在时间短、任务重的情况下,拔钉抽楔,成功为当事人争取改判呢?我们认为,主要有如下几点:
经实践中虚开发票类犯罪的目的一共有两个:一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二是赚取开票费、手续费等非法利益。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可以作为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又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也就是抵扣税款。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两种目的均普遍存在。
一是陈晓薇团队律师敬业、负责的职业精神
团队律师加班加点实属常态,甚至通宵整理证据也毫无怨言。在阅卷的时候,即使工作量再大,也不放过任何案卷的任何一页,全部拍照。把每一起案件办成我们的精品案件,是我们对自己的要求!
子,至于2017年10月,姚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律师在一审阶段接受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尽管介入时间晚,案件极其复杂,但是经过详细阅卷、会见当事人、实地调研、梳理相关判例中的无罪辩点、制定详细辩护方案等精细化、专业化的辩护工作之后,律师认为本案不宜认定为犯罪。
二是陈晓薇团队律师精准化+精细化=有效辩护的执业理念
我们在刑事辩护方面非常专业,正是对于案件证据和事实的精准把握,找出本案的疑点与判决错误,成为本案改判的重要因素。
2019然而,“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仅仅阅卷和会见当事人还不足以了解案件的全貌,发现案件的疑点,如有涉案现场的案件,辩护律师还必须亲自去现场查看。因此,为了更深入地了解案情,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律师数次南下,亲赴涉案的几个现场调查研究,并走访了涉案的相关公司、机构和人员,发现了本案存在诸多疑点,从而成功寻找到案
三是陈晓薇团队律师锲而不舍的执业精神
面对案件中出现的任何问题,我们都能锲而不舍、持之以恒地面对。每一个看似微不足道的证据,我们都会尽全力争取。法官不开庭,那我们也要争取与她见面,当面表达辩护意见,也成功打动了法官,让她意识到了一审判决中的错误。
散第一,本案是否存在真实的土石方工程,是否存在虚开发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本案现有书证(包括土石方工程合同、土石方工程款的协议书和仲裁裁决书、验收和确认手续等)可以证实,土石方工程是真实存在的;其次,关于土石方工程是否存在的鉴定意见也存在重大问题,无法证实土石方工程不存在;再次,有关
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团队,锲而不舍、永不言弃是我们的坚持,也应该成为每一位刑辩律师的内心坚守。
四是受人之托重于泰山的执业理念
很多第二,土石方工程及开票行为是公司行为,并非被告人姚某的个人行为。因为所有土石方工程合同都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负责履行、验收、确认工程合同的相关人员都是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而且,具体的开票行为也是履行公司已签订合同的公司行为,负责指挥、沟通、实施开票的相关人员同样都是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
团队律师的执业中,无论案件情是否复杂,每一个案件我们均能做到百分之百的对待。正是秉持着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理念,才促使我们不辞辛苦,坚持一趟趟奔赴看守所、检察院和法院来回的路上。
在以后的日子里,我团队将继续秉持精准化+精细化=有效辩护的理念,继续秉承把刑事案件终结在最前端的理念,继续保持锲而不舍、永不言弃的执业精神,为更多的当事人捍卫属于他们的正当权益!
有在决定、联系和具体实施开票期间,姚某并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也不参与公司经营,并非开票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或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这一点有相关董事会决议和工商注册资料予以证实。而关于姚某在此期间系企业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证人证言,皆属于意见证据,且没有相关证据印证,应当排除。此外,公安机关两次远程勘验工作记
陈律师提醒
当你的家人被刑事拘留,第一时间找专业刑辩律师是关键。听律师的专业辩护意见,而不轻信无依据的任意承诺。家属往往陷入关系律师中无法自拔,各种真假需辨明。
无姚某对于土石方工程及开票行为并不知情,并未实施指控的行为。首先,具体联系挂靠相关公司的工作是由公司前任董事长在指挥,姚某并不知情,后期才知道公司挂靠的事情。其次,2012年第一次开票是公司前任董事长具体负责的,姚某不知情,2013年的第二次开票则是公司前任董事长过世前早就已经联系好的,他死后的继任者姚某
因为刑事程序只有一次,不会再来一次。错过了任何一个阶段的有效辩护,都将是对自己亲人的不负责任!
1.也最为重要的是,整个工程款在相关公司的流转进出都是公司前任董事长在负责指挥,姚某继任之前早就完成了,因此,姚某对相关资金的流转进出并不知情。鉴于此,律师向公诉机关提交了律师意见书,经过艰难地沟通与说服,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核心意见,“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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