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案精准辩护」陈晓薇律师代理的一起涉枪案件成功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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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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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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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年刑期已判成 绝境家属寻转机
利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自首、从犯、立功等情节都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刘某买卖的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买卖的子弹是用于气枪的铅弹。
2018年6月22日,刘某因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浙江省平湖市法院一审认定非法买卖气枪4把,铅弹2960发,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公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0岁的刘某离异,家中有一个10岁的女儿和年迈的父母。如果服刑11年,刘某可能无法见到自己年迈的父母,唯一的女儿也已经长大成人。11年对于刘某来说,无疑是致命打击。
刘某一审的辩护律师告诉他,刑期一审已定,二审基本不可能改变,劝他不要上诉。因此当判决书送达到他们家里时,刘某及其父母已经放弃了希望,不打算再委托律师上诉。
众所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规定:“不起诉的适用。完善起诉裁量权,充分发挥不起诉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逐步扩大相对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
然而,经朋友介绍,刘某的小姨从北京赶来找到我们,希望我们能够分析案情,看是否仍有一线生机。
我们拿到小姨给的判决书后,经细致研究后发现,该案存在几个问题:
供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案件量刑的预判,对其中可能判处免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对于认罪认罚的,也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 判决书上关于刘某售卖枪弹数量认定的依据并未有所体现,有可能将涉案铅弹的数量降下来。特别是一审认定刘某出售气枪子弹2960发,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中“情节严重”的标准2500发,如果能将子弹的数量认定降下来,刑期将至少降至10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