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律师版」高质量的辩护词应该如何写!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0-22 | 8474 次浏览 | 分享到:

可以没有任何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及在有一定交易的情况下实施了填开发票随意改变品名、虚增数量、价款等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甲、彭某某、周某某、何某甲不起诉。
也正因为精彩的辩护,当事人在有多个累犯情节、数罪并罚的情况下,仅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以下是陈律师在该案中所发表的辩护词,分享给大家,与各位共同探讨:


王某某涉嫌盗窃、妨害公务罪

 一审辩护词

辩护意见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榆林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主观上明知并和高某某等人共谋虚开发票、并在客观上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1指控王某某“携带凶器”盗窃证据不足;

2王某某涉嫌盗窃罪成立“自首”情节;

3王某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本院经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定安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虽然有帮忙被告人张某某散发代发的名片的行为,但是其主观上与张某某是否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是否知道张某某实施非法制造发票、
尊敬的**区人民法院合议庭: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区法律援助中心委托,指派本所陈晓薇律师担任王某某涉嫌盗窃、妨害公务一案的辩护人。经过会见王某某本人,研究案卷证据,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认为,王某某不构成“携带凶器”盗窃,王某某涉嫌的盗窃罪构成自首情节,王某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具体意见如下,请合议庭审查采纳:
合理经本院审查并经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溪市公安局认定华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华某某虚开发票份数和涉及金额经鉴定确定的部分未达到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其余发票是否为虚开无法确定,相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一、指控王某某涉嫌“携带凶器盗窃”的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