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港股投资骗局,律师介入挽回损失」陈晓薇律师团队完胜一起港股投资索赔案件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1-02 | 760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25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恢复审理后,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蒲琳、检察员助理

面对这样的状况,陈晓薇律师团队召开了内部会议。经过探讨,我们拟定了新的策略:

1.绝对不能放弃!不能自己先缴械投降!

2.沟通法院,重新立案,一方面继续走民事程序争取赔偿,一方面通过法院调查令收集平台犯罪证据;

3.提起向公安分局不予立案复议-市局复核-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争取立案。

与自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被告人杨某1、朱某在绵阳市涪城区大包梁村一组租用邓某2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并成立了“绵阳市珠扬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为法人代表,被告人杨某1为总经理,并雇佣被告人何某为职员。

这样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双管齐下,互为补充,才有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全额赔偿!

第三百四2017年2月至4月期间,在无环保测评、无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1、朱某、何某违法生产加工产品,多次采取渗坑、铺设管道用抽水泵抽排的方式,将生产污水排放至厂房外排水沟渠及村民集体所有的堰塘内。经检测,该公

于是,我们向承办警官拿到了不予立案通知书,随后立即向公安分局申请不予立案的复议。

(3)单司排放的污水中,重金属锌超过国家污水治理排放标准11.3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1、朱某、何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我们第三次前往人民法院立案。这次立案后,法官没有再移送,很快安排了开庭。这次平台方面也派出了律师应诉。庭后我们向法官递交了调查令申请,希望调查各当事人的入金流水去向,法院应允。

其中,原判查明:被告人杨某1、朱某于2011年1月12日成立绵阳市珠扬化工有限公司。2017年2月,杨某1、朱某在绵阳市涪城区大包梁村1组租用邓某2的房屋作为电泳加工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朱某作为绵阳市珠扬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

经过调查发现,事情比我们预计的更加严重!当事人的资金都流向了一家早就不再经营的建材企业,而其注册信息中预留的电话正是平台负责人。这样看来,当事人的资金可能都没有用于真的购买港股,而是被平台转移!

因此2017年2月至4月期间,在无环保测评、无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绵阳市珠扬化工有限公司在电泳加工厂房生产加工产品,多次排污。厂房内建有一条小件处理流水线、一条大件处理流水线,小件处理流水线的每个处理桶的后面和底部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