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薇律师团队代理一起虚拟币圈高管涉嫌集资诈骗案,成功变更罪名获缓刑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01-17 | 8430 次浏览 | 分享到:
虚拟货币作为目前区块链技术发展的典型代表,相信大家并不陌生。主要,集资诈骗11亿无法退赔量刑,非法集资员工怎么自保,罪过说认为,判断一些特殊犯罪的罪过形式,首先应从“事实上”确定行为人究竟有多少个罪过,然后从“规范的意义上”确定在这些罪过中哪一个是“次要罪过”,哪一个是“主要罪过”,最终确定的这个“主 要 罪 过”就 是 这 些 特 殊 犯 罪 的 罪 过 形式。主要罪过说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 ( 1) 刑法意义上的罪过都是规范意义上的,仅具有“事实上”的
但是,我国对于虚拟货币持否定态度,相应监管缺位,较多数字货币的运营最后往往会演变为诈骗、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等刑事案件。

罪过在刑法上没有价值; ( 2) 且不说这种选择其中一种罪过来认定行为人罪过形式的做法是否合理,单从如何从“规范”层面区分主要罪过与次要罪过而言就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 ( 3) 将滥用职权罪的主要罪过解读为“有意滥用职权”,实际上是在罪过标准上采用了“行为标准说”,这本身就是不可取的

  (图片来源于网络)
所谓并存罪过,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一个具体罪名中,行为人对于同一个犯罪结果,既可以是犯罪故意,也可以是犯罪过失的心理状态,不过,并存罪过只是在理论层面上表现为可为故意可
近期,陈晓薇律师团队就承办了一起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集资案件,为主要负责区块链产品的高管辩护。我们的精准化辩护,成功将罪名从集资诈骗罪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在法院为其争取到了缓刑。
一个笔者基本赞同并存罪过说对于争议罪名罪过形式的解释思路,只是不同意必须在终局意义上确定要么故意要么过失的立场。因为除非需要适用共犯、累犯、死缓、老年人从宽处罚等制度,在具

                  (本案判决书)
总体上,法定犯中“严重后果”、“重大损失”之类结果要素的功能,仅在于限制刑罚处罚范围,是我国“立法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以及刑罚与行政处罚二元处罚模式的特殊体现,行为人对结果持模
一、老板卷款跑路,产品总监涉集诈
必须糊罪过即可。如果行为通常出于故意,或者说没有必要处罚过失行为的情形,可以认为属于结果型模糊罪过,例如丢失枪支不报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倘若出于保护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而有必要处罚
2019年,11月21日,IDAX负责人LGR带着所有用户资产失联,并在当天通知所有员工放假,办公室人去楼空,所有重要岗位电脑硬盘均被拆走,网传涉案金额高达200亿元。
过失的行为,以及对行为的主观心态难以认定时,则可以认为罪过形式属于行为与结果型模糊罪过,例如污染环境罪、滥用职权罪。
11月29日,浦东警方对IDAX团队立案调查。我们的委托人M,虽然已经在6月份离职,仍然接到了公安机关要求配合调查的电话,12月9日到案后当日即被刑事拘留。
202具体就经济犯罪而言,由于通常只意味着财产的损失,即便可能造成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死伤的结果,竞合时完全可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人身犯罪论罪科刑,而不至于罪刑失衡,又因为行为
后,家属了解到,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批准逮捕,按照涉案金额,量刑预计在10年以上!
通常出于故意,或者说没有必要处罚过失行为的情形,因而可以认为这种犯罪的罪过形式属于结果型模糊罪过。例如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
家属怀着急切不安的心情联系了陈晓薇律师团队,希望聘请陈律师为M辩护。
过去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等。
结合从家属处了解的情况,我们认为:
由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以及污染环境罪,关系到重大公共利益,而且行为本身也难以排除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故应认为上述罪名均为行为与结果型模糊罪过。不过,虽
1. M作为聘用制员工,虽有一定级别,但对于老板的虚构项目、转移资产、奢侈消费等非法占有为目的情况并不明知,也没有参与共谋搭建整个犯罪体系,不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而且然公共卫生也关系到公共利益,但刑法并没有必要处罚发生概率极低的,过失导致传染病传播等危害公共卫生的行为,因而,应当认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妨害国境卫生
2. M仅按照老板的要求完成具体工作,虽有一定的管理部门的职权,但也都需要向老板汇报。从M的实际工作来看,仅为管理“画图”的产品经理,对接了一次技术部门的会议,M仅起到了一些帮助作用。且M仅拿市场标准的固定工资,没有额外提成等收入,M应当认定为从犯。
此外,虽然丢失枪支不报罪与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也关系到重大公共利益,但由于不及时报告及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明显出于故意,故可以认为丢失枪支不报罪与《刑法》第 128 条第 3 款的
我们向家属提出,本案属于新型集资诈骗,检察院提前介入,检察院也以集资诈骗罪逮捕,所以争取变更罪名难度较大。目前的工作重点在于检察院,需要捋清本案的业务模式,将M在公司的职责与具体从事的工作,以及发挥的作用等等进行精准化辩护,争取将罪名变更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样首先刑期会有大幅降低。其次,我们再争取能够认定为从犯,加上家属配合进行退赔,结果并不会像M及家属想象的那么差。
改判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罪过形式,属于结果型模糊罪过。此外,由于作为渎职犯罪的典型行为———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行为本身的心态难以区分,而且,无论是从众多将滥用职权与玩忽职
陈晓薇律师团队曾代理过较多起将集资诈骗罪变更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功案例,还代理过用刑民交叉方法成功化解虚拟币纠纷案件,对于虚拟货币方面有一定研究。
守行为设置同样法定刑的立法规定,还是从最近统一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立案量刑标准的实务立场,都足以说明,区分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罪过形式没有意义。因此,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
所以,家属听完我们的分析之后,当即决定委托我们代理本案。
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以及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与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均为行为与结果型模糊罪过。

                                (本案的逮捕通知书)
由于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 398 条至第 419 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 397 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
二、会见一波三折,扎实阅卷确定辩护方向
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倘若认为存在“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表述,以及既没有“滥用职权”,也没有“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之类规定的罪名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就会形成过失
接受了委托,我们准备第一时间去会见M。但是,由于疫情的原因,上海市监所总队统一规定每个阶段只能会见一次。家属由于担心M的情况,先前已经让其他生活律师会见过,会见次数已经用完。
(顺实施时转而以玩忽职守罪论处,而处罚重于故意犯罪的局面。例如,如果认为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
我们尝试预约、拨打12345反映问题,希望能够额外争取一次会见机会,但是都没有被允许。上海市的检察院均要求在委托书上有嫌疑人本人的签字才能允许阅卷,而无法会见,就无法让M在委托书上签字,律师阅卷都成了问题。无力又无奈......
有些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就会导致过失实施时反而可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重于故意实施时的刑罚,而明显罪刑失衡。因此,应当认为,上述罪名的罪过形式,均为行为与结果型模糊罪过。
如果现阶段无法会见,那么只能在完全没有看到案卷的情况下与M见面,并在案子起诉到法院前无法见到M,无法进一步有效沟通,核对证据情况。而且,再拿到案卷,完成阅卷工作,形成专业法律意见书之后,再去会见是最好时机。
由于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存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表述,刑法理论通说认为该罪是过失犯罪。因《修八》将刑法第 338 条中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或者人
现实困难摆在我们面前,我们必须解决!
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罪名也相应变更为污染环境罪后,有力说认为污染环境罪是故意犯罪。不过,无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还是污染环境罪,在罪过形式上均存在过失说、
最终,我们通过拨打12345市民热线反映情况,最终由监所总队回复,联系到了看守所人员,看守所管教表示同意将我们的委托书转送入监室让M签字,再通知我们来取。
自己故意说以及双重罪过说之争。罪过形式之争的实质在于,是根据行为人对排污行为的心态还是对环境污染结果的态度确定罪过形式。故意说导致原本可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规制的过失排污的
此时,因为羁押委托人还没有见过律师,对于律师的专业度还不了解,很多委托人拒绝在委托书上签字。这也是疫情期间,摆在律师办案过程中的一道难题。不知道监所部门有没有考虑怎么处理下......
情形,反而不能构成环境污染犯罪而有违修法初衷; 过失说导致难以合理评价普遍存在的故意排污的情形; 双重罪过说导致在个案中仍需具体确定罪过形式,而徒增司法成本。为严密治理环境污染的刑
我们是幸运的,M在没有见到律师的情况下,签署了委托书。一方面是对其家属充分的信任,另一方面,前律师跟他说让他认罪认罚,他也觉得集资诈骗罪,6年以上对于自己来说太重了。所以,抱着赌一把的心态,签署了委托书。
总结就事法网,提高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效率,应当认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为模糊罪过,即无论是故意排污,还是过失泄露污染物,不管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具有认识并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还
一周后我们终于拿到了有M签字的委托书。
普通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的传统观点已经不能适应法定犯时代的要求。法定犯中“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损失”之类的规定,是我国“立法定性又定量”立法模式,以及刑罚与行政处罚二元处罚模
拿到M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后,我们第一时间来到检察院,阅取了本案的全部案卷。
请问的特殊体现,旨在限制刑罚处罚范围。由于法定犯的罪过在伦理谴责上远比自然犯淡薄,对于结果的态度即罪过形式对于量刑的意义日趋减小,因此,对于法定犯而言,不应纠缠于行为人对结果的
刑事律师的工作基础是案卷证据,没有拿到证据的情况下,一切法律分析都只能是猜测。只有拿到案卷,扎扎实实分析完证据之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才是有证据支撑,有法律依据的。
态度,而应认为对结果具有模糊罪过即可。如果行为通常是故意实施,或者说没有必要处罚过失行为的情形,则可以认为罪过形式为结果型模糊罪过,例如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
所以,拿到案卷后,团队成员加班加点的开展阅卷工作,以期望能尽快吃透案情,与M沟通。
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等。倘若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认为有必要处罚过失实施的情形,则可以认为罪过形式为行为与结果型模糊罪过,例如污染环
经阅卷了解,M任公司产品总监,管理下属3名产品经理,主要负责按照运营部门的要求,对网站和APP进行“画图”,并将画好的页面图纸转给技术部门,通过技术人员的编程,在网站或APP上具体实现。他在整个工作流程中只起到一个承接转交的“二传手”的作用。
就是废渣1.84吨、劣质柴油4.94吨、废旧机油1.02吨、过滤沙6.6吨,偷排污染物的行为触目惊心。2018年7月,黑龙江省肇州县刘某东在肇源县古恰镇一个养殖场院内建厂,并购置将废旧机油炼制成柴油的设备。9月末该厂建成后,刘某东将炼
M并没有决策权,对于涉案的虚拟币的锁仓行为,以及与光耀基金会合作中光耀基金会的真实性,他都认为是真实存在的。所以从他的具体工作以及主观认知来看,断然不可能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同时也应当被认定为从犯。
规模小大庆市肇源生态环境局与肇源县公安局共同委托相关部门对废渣、过滤沙、劣质柴油、废旧机油等危险废物进行称重,其中废渣1.84吨、劣质柴油4.94吨、废旧机油1.02吨、过滤沙6.6吨。肇源生态环境局检测认定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危
在阅卷工作全部完成后,我们方与M进行了迟来很久的会见。整个会见过程非常顺利,M对于我们的分析及辩护方向完全认可,并为我们补充了一些他所了解的事实。
你来险特性为毒性和易燃性,劣质柴油、过滤沙、废渣属于危险废物。大庆市大公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刘某东非法炼油点废水、土壤进行了监测,均超出对照点石油类指标3倍以上,已严重污染环境。
会见结束时,M告诉陈律师,前律师跟他说要认罪认罚,并没有对罪名及本案的其他情况提出专业意见,跟他说,让他做好6年以上的心理心理准备,导致他每天压力巨大,体重急剧下降。今天听了陈律师的分析,陈律师开始三句话就听出了陈律师非常专业,觉得这个案子交给陈律师办理他非常放心,同时他也看到了希望。
肇源县检察院指控刘某东犯污染环境罪,向肇源法院提起公诉。肇源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东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刘某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精准辩护,罪名得以变更
现在2011年5月1日起全国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二是降低了入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
在会见结束后,根据M反馈的情况,我们重新对案卷进行了梳理。经过反复推敲,内部讨论后,我们总结了变更罪名的要点:
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修改后,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
M的罪名应当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3年6月18日,最高院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明确界定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认定标
(一)主观上,M对于公司及LGR等虚构项目行为并不知情
6月5日,世界环境日,晋江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公开集中宣判四起污染环境案件,吴某、倪某等九名被告人及三家被告单位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七千至五万元不等罚金。
1.M对IT币以及“IDAX”平台是否为虚构或者违法并不明知,也无法核实
17号晋江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相应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承租的位于晋江市新塘街道南塘工业区厂房内雇佣工人经营喷漆和拉丝喷油业务,后于2016年5
2.M对于光耀基金会是否为虚构或者违法并不明知,也无法核实
1、多月12日独资设立被告单位,经营范围为五金制品(不含电渡)、销售五金产品等,2016年6月将该厂房的一半(简称2号车间)转租给被告人倪某做电泳加工,被告人吴某则在另一半厂房(简称1号车间)进行五金制品喷漆加工。
(二)客观上,M并没有参与虚构项目行为
李财2016年12月2日环保局、公安局联合查处上述1号、2号车间,并提取两个车间排放口的废水进行监测。经监测,结果为1号车间排放口污染物浓度:锌130mg/L、镍2.2mg/L、总铬4.33mg/L,其中锌浓度超标26倍;2号车间排放口污染物浓
1.产品部门及M的主要工作说白了就是“画图”
晋江法院认为,被告人倪某在从事五金电泳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有重金属污染物锌的生产废水,且锌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2.M并没有参与“刷单虚增交易量”、“投资人投资款供LGR支配使用”、“发布白皮书,隐瞒IT币无价值”、“对外虚假宣传光耀基金会与IDAX合作”、“操控IT币交易价格”等环节
2、人民币一万元。被告单位晋江某五金制品公司在进行五金喷漆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有重金属污染物锌的生产废水,且锌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十倍以上,还提供场所为他人进行污染环境的生产加工行为提供帮助,严重污
3.与光耀基金会合作的评审会提出的“锁仓”“分销”,在P某、S某二人直接向技术部门人员保证该项目只在国外销售后,技术人员与M才继续后续的相关工作
”等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吴某在设立被告单位前已存在污染环境行为,设立被告单位后作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对公司的污染环境行为也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
三)M对于吸收资金流向没有决策权,对于投资人资金是否被LGR支配使用并不清楚,他也没有非法占有投资人资金的目的
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且禁止被告人吴某三年内从事五金喷漆加工职业。案例二:污染环境雇佣工人也难逃追责被判六个月罚七千元
(四)不能简单将M的行为与LGR等的行为捆绑认定为同一
晋江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份以来,丁某(已判决)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购买去油槽、酸洗槽、清洗槽等设备,租赁位于晋江市池店镇溜石
M属于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村民房开设喷涂加工厂,雇佣林某(已判决)作为管理人员负责招聘工人及日常生产管理,雇佣被告人包某作为技术人员负责货架铁件表面的喷涂技术工序,并组织包某等工人共同从事货架铁件表面磷化处理加工,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
(一)M在公司的产品部门任职,职位并不高,并没有任何决策权
未经过处理直接通过PVC管经车间内墙边的排水沟排向村庄里的水沟。2016年3月17日,经环保局、公安局联合执法查处,当场抓获林某、被告人包某,并通过林某电话通知丁某到案发现场配合调查,后提取上述加工厂外排口的废水进行
(二)M及产品部门的工作职责为网页或者APP“画图”,即便把产品部门去掉,也不影响本案犯罪的构成
晋江法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明知他人实施污染环境犯罪,仍受其雇佣,且在负责五金配件、货架磷化处理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锌等重金属污染物的废水,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
(三)M工作时间较短,感觉到公司存在违法犯罪问题后即刻提出了离职,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恶性
晋江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在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浅蓝色皮屑时,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资格,仍将三吨以上的危险废物浅蓝色皮屑交给处置,任由危险废物浅蓝色皮屑被非法倾倒,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
(四)M仅拿市场标准的固定工资,并没有参与LGR及公司的集资利益分成
,“环境罪,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许某、余某作为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经营人,对被告单位上述的污染环境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M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
,已被告人尹某,34岁,河南人;被告人杨某国,49岁,河南人;被告单位晋江某皮革公司;被告人杨某景,37岁,晋江人,系被告单位人力资源总监;被告人邓某,36岁,莆田人,系被告单位人力资源部行政经理。
(一)M接到电话通知主动到案,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不存在逃避侦查的情况
除了晋江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三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杨某国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资格,仍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尹某有
(二)M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他次要犯罪事实或因时间久远,记忆模糊,但并不影响M自首的构成
10月3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杨某国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晋江某皮革公司未依法管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皮革边角料,放任他人非法处置三吨以上危险废物,严重污
M工作时间短,涉案金额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染环境,其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杨某景、邓某作为被告单位危险废物的主管和负责人员,对被告单位上述的污染环境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景有期徒刑
讨论完毕后,大家继续加班加点的工作,将辩护要点转化为了精致的法律意见书。本案法律意见书的名称为《“无非法占有目的”不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第一时间递交给了承办检察官。
海淀《2015年中国“污染环境罪”案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日前正式发布。《报告》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所有“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决书为研究对象,分析了2015年期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1322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随后,陈律师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次交流,将M的不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的原因、就职情况、认罪态度、违法所得情况向检察官一一说明。
12月根据《报告》统计,截至2016年5月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收录的各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之间,判决或裁定的罪名为“污染环境罪”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共计1322份,二审判决书(裁定书)共计220份。

 (本案22页的辩护意见)

资金者了解到,2015年浙江某公司因倾倒农药废液污染环境被罚款7500万元一案就未在此统计范围内。对此,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马勇介绍说,虽然不能保证完全准确,“1322这个数字与实际判决案件的总量还是比
检察官对于我们的意见非常认可,表示会考虑罪名变更情况,给M一个公正的判断。几天过后,检察官给陈律师打来了电话,认为M确实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准备对M做一个认罪认罚,给出的量刑建议是两年有期徒刑。
11月4日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喻海松分析,201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1691件。由于部分2015年新收案件未能在当年内作出判决,还有部分法院虽然已经作出了判决,但未及时将判决书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因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如果在检察院阶段能争取到三年以下的量刑建议,那么在法院阶段是可以通过退赔去争取缓刑。至此,本案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胜利。
,涉《报告》所统计的案件审结数量要少于收案数量。鉴于《报告》统计的一审判决书超过了1300份,约占2015年收案数量的78%,且覆盖广阔,他认为,《报告》得出的有关数据仍然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四、终获缓刑,得以与家人团聚
10月2来自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报告》执笔人严厚福介绍说,2015年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布极不均衡。他说,2015年浙江省一审审结污染环境罪案492起,超过全国总数量的三分之一,处于领先位置。河北
M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我们跟检察官联系,希望能尽快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因为我们想在法院阶段为M争取缓刑。检察官确为专业尽责的检察官,没几天就将案子起诉到了法院。由于适用认罪认罚的速裁程序,案子很快就要开庭,我们提
“新疆、西藏、青海、内蒙古、吉林、海南、北京等7个省(区、市)的一审审结案件数量为0。”对此,严厚福认为,可能是有些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判决书没有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比如,有公开报道显示,海南省2015年至少审结了一
前联系好了承办法官,准备在开庭当日退出M在职期间的全部违法所得。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14种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类型,此后,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对涉嫌“污染环境罪”行为人的追究力度明显加强,案件数量
开庭就不再赘述,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12一般来说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地方领导对环境保护比较重视的地区,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数量相对更多。案件数量极少的省(区、市),要么是经济比较落后的中西部或东北部省份,要么是污染企业数量较少的省(区、市),如北京等
看着被关押了半年多的M回归了家庭,重获自由,顾不上感动,我们就开始了对本案的反思总结。
然而,根据统计,201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1322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多达1250起(占94.55%)都是自然人犯罪,涉及单位犯罪的只有72起(占5.45%)。其中,有71起案件的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有单位,唯独有一起案件
陈晓薇律师团队对于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会进行复盘、总结、反思,尤其对于不足之处,都是需要引以为戒,确保在后续案件中不会出现第二次。
深圳《报告》显示,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中,绝大多数的处罚对象都是单位。但在追究刑事责任时,绝大多数的处罚对象都是自然人。在我国,环境行政责任与环境刑事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于损害后果的不同,而责任主体应该是一样的,出现这种
本案的遗憾和不足之处:
警方对此,《报告》也进行了分析。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实践中,大多数污染环境罪的犯罪主体都是小作坊(电镀、皮革、冶炼、酸洗等),这种小作坊根本没有工商执照,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谈不上是单位,只能作为自然人犯罪来处理。
本案M没有被认定为从犯。这与本案全案涉案金额较大相关,也与检察机关严厉打击犯罪有关。但从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出发,委托人的意愿是尽快出来,而不是死磕案件细节,所以陈律师还是建议委托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这跟环境行政处罚主要针对单位的情况不相符。”严厚福表示,调查团队经过对浙江、新疆、山东、福建、重庆等地公安机关、检察院、环保部门的实地调研,了解到,造成上述现状的主要原因是“对单位追责比较困难”。
但如果委托人也愿意委托律师去在法院阶段争取从犯的话,那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争取成功,M的刑期也会减少。另一种是没有成功,M仍然被认定为主犯,那么缺少了认罪认罚具结的情节,可能无法争取到缓刑。
目前专严厚福说,涉事单位负责人下达的处理污染物指令常常是合法的,但具体工作人员却不完全履行,比如找没有资质的机构处理或者随意倾倒危险废物,导致在追责的时候,很难证明单位意志,缺乏依据。另一种常见情况是,犯罪主体是小
每个案件因为委托人的心理不同,所以最终做出的决策也不尽相同。刑事律师就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在案件辩护过程中灵活应对、随机应变,而不是固守成规、一成不变。只要委托人满意,就是最大的胜利。
10月马勇特别强调,目前在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时,环保部门和司法机关面临的最大障碍是“鉴定难”的问题。一方面是鉴定机构较少,缺乏综合性的环境污染鉴定机构;另一方面是鉴定检验周期长、收费高,与有限的办案时限与办案经费形成
陈晓薇律师团队始终把“精准化+精细化=有效辩护”的办案理念贯穿全案,无论案件难易,均全力以赴,为一个又一个委托人交出了一份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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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采访中,一些业内专家建议,由于环境污染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潜伏性,危害后果不可估量,在污染环境罪定性方面,可以考虑“危险犯”这一提法。危险犯的增设能够解决行为犯和结果犯存在的问题,弥补结果犯与行为犯在实际定罪时出现的漏洞。据介绍,危险犯以惩治与预防相结合为原则,不要求以实际的危害结果作为认定标准,既可以是发生一定的污染行为,也可以是达到一定的危害后果,这种定性方式可以大大节约办案成本。还有专家提出,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形态多样,现有法律法规面对纷繁复杂的污染案件时,显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很多法律条文规定原则性强,仅仅依靠法条规定以及司法解释,显然不足以应对复杂案件的定罪问题。采访中,有专家提出,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对于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有重要作用。“可推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向社会公开除涉及审判秘密以外的其他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加强公众参与监督。”一位专家说。《报告》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所有案件,梳理了2015年度的污染环境案件刑罚之“最”。除了未收入的案件,被告人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最低被判处拘役一个月;被告单位最高被判处罚金6300万元,最低罚金是1000元。“统计显示,2015年全国共发生突发环境事件330起,而‘后果特别严重’的污染环境案只有19起。”《报告》认为,有些看似符合“后果特别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并未被严厉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