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在采访中,一些业内专家建议,由于环境污染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潜伏性,危害后果不可估量,在污染环境罪定性方面,可以考虑“危险犯”这一提法。危险犯的增设能够解决行为犯和结果犯存在的问题,弥补结果犯与行为犯在实际定罪时出现的漏洞。据介绍,危险犯以惩治与预防相结合为原则,不要求以实际的危害结果作为认定标准,既可以是发生一定的污染行为,也可以是达到一定的危害后果,这种定性方式可以大大节约办案成本。还有专家提出,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形态多样,现有法律法规面对纷繁复杂的污染案件时,显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很多法律条文规定原则性强,仅仅依靠法条规定以及司法解释,显然不足以应对复杂案件的定罪问题。采访中,有专家提出,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对于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有重要作用。“可推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向社会公开除涉及审判秘密以外的其他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加强公众参与监督。”一位专家说。《报告》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所有案件,梳理了2015年度的污染环境案件刑罚之“最”。除了未收入的案件,被告人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最低被判处拘役一个月;被告单位最高被判处罚金6300万元,最低罚金是1000元。“统计显示,2015年全国共发生突发环境事件330起,而‘后果特别严重’的污染环境案只有19起。”《报告》认为,有些看似符合“后果特别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并未被严厉追究刑事责任。Copyright © 2019-2027 由上海法蟒咨询提供技术支持
www.yuefapai.com/,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 律师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 沪ICP备190129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