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非法集资案件已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年,庭审后成功改判刑期减半「非法集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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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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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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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后,我们立马展开工作,经过与承办警官联系,了解到,该案还处于刑事拘留阶段,最近几天会移送到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因为正处于疫情防控期间,按规定每个阶段只能去看守所会见一次,而这次宝贵的会见机会已经被之前的律师用掉,因此只能通过邮寄的方式让H签署委托材料,方可与检察院联系,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 前几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我们可以看出,司法解释仅仅是规定了其作为刑事证据的属性,并非是直接可以 邮寄方式十分耗时,在等待期间,我们根据家属反馈的情况,反复推敲,内部讨论后,将案件的突破点化为了52页的无逮捕必要性法律意见书: 而另外,刑诉法解释第84条到第87条也都围绕相关问题。第84条明确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其中一共有10项,里面有包括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还有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以及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里面还讲到一些鉴 1、H属于作用地位非常低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她实际上是处于公司最底层的普通业务员,依法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一些比H职位高、金额大的同案人员均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羁押H或将造成实质性的司法不公; 据定的 过程、方法、日期、规范性问题,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是否矛盾等等,非常的详细。第85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像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送检的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鉴定对象与送检的材料不一致,鉴定程序违反规 2.H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配合调查,能够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加之H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是我们在办案的时候有没有注意,我们在质证的时候,法院有没有对于鉴定意见中这些具体的问题展开质证和调查呢?应该说是很少。即使我们律师去争取的时候,他们也不一定会那么具体地去了解这些东西。所以即便我办了这么多污染环境的案子,在开庭的时候还是要搬出法条,还是得念出 3.H涉案的金额较小,已经取得了多数投资人的谅解,且家属正在积极筹措资金退赔,社会危险性小,对其无逮捕的必要性。
金大家知道,污染环境一般首先是由环保局进行查处,而环保局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其查办污染环境案件,本质上就是实施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并不是一种侦查行为。那么在这过程中,涉及到的样品经过检测后,认为达到了犯罪追诉标准的,才会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所以说,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