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能否认定香港上市公司之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从首例港股通内幕交易案谈起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0-01 | 6303 次浏览 | 分享到:


从广义上讲,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均可以视为网络犯罪,常见的罪名有数十个,且呈增加态势。他经手的经济犯罪案件中,通过网络平台实施的案件比例逐年上升。从近年来的刑事辩护实践看,涉网络金融类犯罪最为多发,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审法院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依据《证券法》规定认定东方海外的内幕信息、内幕知情人属于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并依据错误的法律适用定罪,作出构成内幕交易罪成立的判决。
互联网基本生态模式可以总结为信息——流量获取——分发——变现,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流量劫持、DDOS攻击、恶意广告、钓鱼网站、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病毒木马与盗版、数据黑产、暗扣话费、刷单等网络犯罪。

陈晓薇律师认为:不能利用《证券法》规定认定东方海外的内幕信息、内幕知情人。港股通虽然通过上交所、深交所进行交易,但结算制度不同,本质是交易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证券。境外证券的内幕信息、内幕知情人如果以不适合的《证券法》来认定,则出现金融创新在前,法律覆盖在后的实际情况。
丁风介绍说,网络本身所具有的高科技特性决定了网络犯罪的智能性、欺骗性、隐蔽性。犯罪嫌疑人24小时均能作案,一个指令的执行瞬间即可完成,难以确定犯罪时间;网络犯罪往往是跨地区、甚至跨国界进行,难以确定犯罪行为地

最后,陈晓薇律师认为本案涉及“港股通”内幕交易:
和结果地。基于网络自身的无边界性及开放性,网络犯罪的犯罪结果呈现出蔓延性的特点。网络犯罪行为模式变化非常快,在证据审查、质证、辩护方面,均有别于传统犯罪。

1.立法层面并没有直接规定《证券法》可适用于港股交易。
滕立章说:“网络刑事案件往往牵涉大量通过互联网、服务器等存储设备收集的证据,网络数据易修改的特性决定了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异常关键。网络刑事案件跨地域、当事人人数较多的特点,使得证据既杂且多。”

2.最高院、最高检司法解释层面也没有予以明确。
“涉及网络犯罪案件诉讼过程中,事实、证据的争议更多,由于服务器不易查找、远程用户多等原因,取证难度较大。另外,技术上极易引起争议,比如关于恶意代码程序的认定问题。”王九川说,他对比自己在2009年和今年办理的两起非法

所以,上海市一中院的判决是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即还没有法律规定下所作出的,有违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网络刑事案件的特点对律师提出更高要求。滕立章介绍说,律师必须熟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背景,熟悉网络行业的行政许可及管理措施,熟悉网络证据的收集方法与流程,必要时,律师应当主动依法收集网络证据,要能从纷繁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