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涉及港股通的内幕交易案,香港內幕交易罪,香港金融內幕交易。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对于这一知识点,考生需要学会判断一段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法律关系。简单来说,人与人相处交往会形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在这些社会关系里只有那些能被法律调整、约束到的关系才是法律关系。具有几点特殊的要求。对于同时符合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按照特殊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原则,一般情况下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不再认定为诈骗罪。两罪具体区别如下:
并在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众号发文《全国首例涉“港股通”证券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职务侵占案一则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吕某作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本地广告业务运营部员工,在申请报销出差费用过程中,通过虚构出差行程、提供虚假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虚假住宿报销凭证等方式,骗取百度公司22.51万元。在公司发现上述行为后,吕某于2019年5月28日退还21.51万元。1.侵犯的客体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国家在经济活动中对合同的管理秩序,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
【法律问题点击咨询】>> 两名百度前员工均在而立之年,就此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实属“自毁长城”。正如百度职业道德委员表示,被通报的人员作为曾经的百度人,享受着百度给予的工作机会和报酬,本应为公司的发展尽职尽责,但他们却利用职权挖公司墙角,且肆意践踏公司利益满足个人私欲,丧失了职业人最基本的良知,触犯了2.客观方面不尽相同。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采取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通常与合同行为有关联,诈骗罪无此要求,行为的实施手段、领域更加广泛。公司制度红线,自然会被公司所淘汰。
金融诈骗罪是指刑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8种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它们与合同诈骗罪的相同之处在于,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都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为:1.侵犯的客体不同。金融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
作为本案的辩护人,陈晓薇律师团队对于本案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对本案中法律适用问题的疑问,提出笔者对于该问题的意见。
无论是百度的“职业道德委员会”,还是美团的“阳光委员会”、阿里的“廉正合规部”,在业内都是令人“闻风丧胆”的所在。随着互联网企业在反腐问题上的不断加码,“反腐风云”仍在不断上演。。解析:C选项中王某与方某一年前领取了结婚证形成了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与调整,
从犯罪构成角度看,《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罪的犯罪对象为内幕信息,犯罪主体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是内幕交易罪的前提,若信息非内幕信息或者主体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则不构成内幕交易罪。
事实上,对于此前急速扩张的互联网企业来说,公司治理和员工内部建设未能跟上公司发展的脚步,而在流量变现的今天,哪怕在一个小部门起到决定作用的螺丝钉岗位,也可能滋生腐败。故属于法律关系;而ABD选项中的同学关系、未婚夫妻关系、朋友关系均属于一般的情谊关系,不受法律调整,不属于法律关系。故本题答案为C。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和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的规定: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内幕知情人范围依据《证券法》规定确定。《证券法》是证券内幕交易罪的前置性法规,用《证券法》来确定内幕信息、内幕知情人定罪成立的前提。
1月10日,美团发布2019年年度生态反腐公告。2019年,美团总计查处违纪类刑事案件38起。其中,内部员工贪腐及其他违纪15起,涉案员工20人、合作商员工1人,涉及案件包括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便利套取侵占公司资金、侵占商户结算款项等;合作商员工变相贪腐23起,
本案中,中远海控要约收购东方海外涉及两家上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上市公司中远海控以及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的H股上市公司东方海外。
,涉案人员达69人,涉及案件包括勾结网络黑产、诈骗、盗卖公司资产等。美团表示,目前涉案人员已被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逮捕等强制措施。今年3月,杭州某法院判决书显示,考拉海购原户外事业部
陈晓薇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规定,认定中远海控的内幕信息、内幕知情人符合法律规定,但《证券法》无法用于认定东方海外的内幕信息与内幕知情人。主要理由如下:
总监栗某同样因类似问题入狱。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栗某担任网易无尾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运动户外事业部总监一职,负责网易某购平台运动户外相关产品的采购和销售工作。期间,栗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供应商贿赂合计18.21万元,在2019年3月主动投案。
1.《证券法》适用范围
同月,北京海淀区法院也公布了小米前中国区市场部创意视频部负责人赵某的判决结果。由于利用职务便利为公关公司提供帮助,使其成功承揽小米新品发布会、年会走秀等相关项目,共收取24万元,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7月,小米曾内部通报,中国区市场部两名员工郝某、赵某涉嫌腐败,已移交至公安机关处理。
从《证券法》的适用范围看,《证券法》不能适用于东方海外。《证券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现和交易适用本法。
4月10日,喜马拉雅在内部信中通报了解聘两名贪腐员工的消息。市场部副总裁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供应商贿赂;营销事业部某员工将其控制的公司作为代理商引入,谋取不正当利益。两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阳光行为准则》,而且触犯了诚信价值观红线。喜马拉雅表示,对两人予以解聘,并保留追求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因此《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发行和交易,而东方海外是在香港注册成立并在港交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其证券发行和交易均在香港,故《证券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东方海外。
而在2019年,腾讯、滴滴等互联网巨头均通报公司内部违规案件。其中,2019年年底,腾讯反舞弊调查部更是以对外公开发布的形式披露其前三季度触犯“高压线”的人员情况,其中60余人因触犯“高压线”被辞退,10余人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移送公安司法机关。通报还显示,有16家外部公司被新增进入腾讯公司永不合作主体清单。
2.《证券法》具体内容
万物互联时代即将到来,新类型网络犯罪案件不断涌现,网络刑事案件范围扩大,越来越多的普通刑事案件有了网络化特征。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对律师提出怎样的新要求?刑事律师如何迎合网络时代发展需求?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展开调查。
3.相关概念不适用《证券法》
丁风代理第一起互联网犯罪案件是在2015年。案件中,被告人冯某等人通过QQ、网站出售具有避开和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功能的“淘大”软件,被告人张某等人使用“淘大”软件非法获取支付宝账号、密码等数据,共计4335组。
内幕信息、内幕知情人是证券交易中的相关概念,东方海外并不适用《证券法》的证券发行和交易规定。因此,不应该将《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内幕知情人的相关规定去认定东方海外的内幕信息和内幕知情人,而应根据更适用、匹配的方去认定东方海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互联网技术经历了1.0时代、2.0时代、网络空间化时代等阶段。”丁风说,与此相对应,互联网在网络犯罪中也由媒介、对象,逐渐演变成为工具、空间,网络犯罪的客体则经历了软件、系统、财产、秩序4个阶段的变化。
本案中,当事人交易的证券根本不是《证券法》所规定发行的证券,该东方海外的交易规则也与《证券法》的交易规则基本不同。
滕立章认为,网络刑事案件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网络相关内容为犯罪对象的刑事犯罪案件,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另一类是以网络技术和应用为手段的刑事犯罪
因此,用《证券法》里对证券交易中的内幕信息、内幕知情人的认定去认定在港交所上市的东方海外的内幕信息、内幕知情人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合理的。
从广义上讲,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均可以视为网络犯罪,常见的罪名有数十个,且呈增加态势。他经手的经济犯罪案件中,通过网络平台实施的案件比例逐年上升。从近年来的刑事辩护实践看,涉网络金融类犯罪最为多发,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审法院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依据《证券法》规定认定东方海外的内幕信息、内幕知情人属于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并依据错误的法律适用定罪,作出构成内幕交易罪成立的判决。
互联网基本生态模式可以总结为信息——流量获取——分发——变现,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流量劫持、DDOS攻击、恶意广告、钓鱼网站、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病毒木马与盗版、数据黑产、暗扣话费、刷单等网络犯罪。
陈晓薇律师认为:不能利用《证券法》规定认定东方海外的内幕信息、内幕知情人。港股通虽然通过上交所、深交所进行交易,但结算制度不同,本质是交易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证券。境外证券的内幕信息、内幕知情人如果以不适合的《证券法》来认定,则出现金融创新在前,法律覆盖在后的实际情况。
丁风介绍说,网络本身所具有的高科技特性决定了网络犯罪的智能性、欺骗性、隐蔽性。犯罪嫌疑人24小时均能作案,一个指令的执行瞬间即可完成,难以确定犯罪时间;网络犯罪往往是跨地区、甚至跨国界进行,难以确定犯罪行为地
最后,陈晓薇律师认为本案涉及“港股通”内幕交易:
和结果地。基于网络自身的无边界性及开放性,网络犯罪的犯罪结果呈现出蔓延性的特点。网络犯罪行为模式变化非常快,在证据审查、质证、辩护方面,均有别于传统犯罪。
1.立法层面并没有直接规定《证券法》可适用于港股交易。
滕立章说:“网络刑事案件往往牵涉大量通过互联网、服务器等存储设备收集的证据,网络数据易修改的特性决定了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异常关键。网络刑事案件跨地域、当事人人数较多的特点,使得证据既杂且多。”
2.最高院、最高检司法解释层面也没有予以明确。
“涉及网络犯罪案件诉讼过程中,事实、证据的争议更多,由于服务器不易查找、远程用户多等原因,取证难度较大。另外,技术上极易引起争议,比如关于恶意代码程序的认定问题。”王九川说,他对比自己在2009年和今年办理的两起非法
所以,上海市一中院的判决是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即还没有法律规定下所作出的,有违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网络刑事案件的特点对律师提出更高要求。滕立章介绍说,律师必须熟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背景,熟悉网络行业的行政许可及管理措施,熟悉网络证据的收集方法与流程,必要时,律师应当主动依法收集网络证据,要能从纷繁复
本案可以作为一个发现法律漏洞的导索,从而引起立法、司法层面的重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继而对后续行为进行法律规范及入罪评价。对于本案应当做无罪处理。
滕立章以他正在代理的一起电信领域贪污犯罪刑事案件为例,为了使法庭充分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理解电信领域专业知识,律师编写了详实的电信知识解读文本提交给法庭。这些在普通刑事辩护案件中很少出现,却是网络刑事案件中律师必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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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技术,办理网络刑事案件的律师还必须熟悉常见的网络行业细分领域商业模式及行业现状。滕立章说,案件当事人一般是从事或者熟悉某个细分网络领域的人士,律师如果不懂基本的网络知识和行业背景,很难与当事人顺畅沟通,不可能真正理解当事人陈述的案情和观点。另外,承办案件的公检法等机关工作人员不一定熟悉涉案行业技术特点和背景,这就需要律师起到良好的沟通桥梁作用,避免产生误解和分歧,否则不利于案件的公平、公正办理,也不利于化解矛盾。,律师要重视研究控方的证据体系,提升质证能力。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方面的证据学理论和法规,往往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刑事律师要深入学习研究。此外,律师要向有关技术专家请教,必要时,可以请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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