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参加全部庭审活动,充分质证、陈述;发表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实践中,有的法官依照内幕信息的“三性”进行认定,即“重大性”、“秘密性”和“相关性”。笔者认为,该认定也是符合法条不完全列举的情况的,人民法院也有权依据“三性”进行内幕信息的认定。
如果涉案的信息不属于上述情形,则可以提出非“内幕信息”之辩。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调,做好值班律师、委托辩护要求转达、通知辩护等方面的衔接工作,探索建立工作对接网上平台,建立定期会商和情况通报
2,内幕敏感期之辩
加强指导监督,提升律师辩护质量,完善工作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并将有关工作情况作为优秀
“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
办理刑事案件,本办法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形成时间指:“重大事项”形成时间,或者“计划”、“方案”、“政策”、“决定”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也认定为形成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公开时间指:在证监会指定的“七报、一刊、五网站”官方媒体上公开。
《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一方面是对形成时间的认定,如果计划、方案等仅仅为一方的单方讨论,尤其在上市公司并购中。仅有一方讨论、决策的“单相思”不应认定为内幕信息的行程。必须要在双方已经接触且达成初步意向之时,才能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省高院,南昌市、赣州市、上饶市、九江市、吉安市所辖法院试行一年。
另一方面是对公开时间的认定。如果该内幕信息已经经由网络等传播出去,且早于证监会的官方媒体公开,则因该信息已经被披露而不具保密性。则如果在披露之后购买,虽然在官媒公开之前,但也不构成犯罪。
Copyright © 2019-2027 由上海法蟒咨询提供技术支持
www.yuefapai.com/,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 律师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 沪ICP备190129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