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罪辩护指南「金融犯罪研究」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2-25 | 14723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辩护律师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规范诚信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勤勉尽责,不断提高辩护质量和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

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值班律师严禁收受财物,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主动招揽案源、介绍律师有偿服务及其他违反法律援助工作纪律的行为。值班律师为共同犯罪案件中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值班律师严禁收受财物,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主动招揽案源、介绍律师有偿服务及其他违反法律援助工作纪律的行为。值班律师为共同犯罪案件中

第八十一条(十一):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和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值班律师接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帮助公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持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法律帮助通知书或法律帮助公函办理会见手续,

一般内幕信息会由证监会出具认定函,如果案件中证监会没有进行认定,或者案件没有经过证监会,而是由侦查机关直接立案的情况下,法院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认定“内幕信息”。法院判决书中应当指明该内幕信息属于《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哪一条哪一款的内幕信息。如果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八)项规定,则应当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