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刑事辩护干货」合同诈骗罪如何进行有效刑事辩护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0-17
|
11387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追缴被告单位潍坊国建违法所得人民币4,986万元,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上述款项发还被害单位远东公司。
相信看完本文的介绍之后大家都清楚了。在实际中,存在着很多的刑事案件的发生,我们需要对此做更多的了解,才能避免发生不必要的违法犯罪行为, 宣判后,被告单位潍坊国建、被告人陈某、赵某不服,均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6)沪刑终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刑事案件进行追诉,最重要的是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先确定了案件的管辖法院才能继续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刑事案件怎样确定地区管辖?
七、辩护思路 对于合同诈骗案的辩护,律师应当紧扣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法条入手,结合证据找出辩点,进行有效辩护。以下是陈晓薇律师总结出来的,针对合同诈骗案的辩护观点。 (四)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 01_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其一,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诉讼职能。我国公、检、法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诉讼主体,但由于各自的性质和诉讼职能不同,划分管辖必须与之相适应
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明确的侵占他人财物目的性。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就不构成本罪。本文第一个案例,行为人之所以无罪,就是因为法院认定其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其二,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这些情况也是划分管辖的重要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 有人会说,主观上的东西,说了法院也不会信。所以,主观目的的认定不能仅依靠行为人的口供等言辞证据。主观表现都会通过客观行为反应出来,通过客观证据来映射出主观表现才是该事实认定的途径。 为了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执行这一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 如果在签订合同之时,相对方履行之时行为人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取得财物之后积极投入生产等,并没有隐匿逃逸、奢侈消费、恶意转移财产等情况,仅因为客观经营问题,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则可以认定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主要是指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主观故意不能倒推。不能一出现有大额财物未返还或者合同未履行就直接推定为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