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犯罪被判刑五年半,可以上诉减刑吗?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9-17 | 4291 次浏览 | 分享到:
这个题目并没有说清楚。套路贷员工都判了多久,套路贷定罪最重判几年。

是否构罪?罪名?金额?主从犯?自首?立功?退赔?谅解?这些均需要确定下来,才能给一个粗略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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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从“套路贷”这个概念来看,就有可能构成:诈骗?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非法拘禁?绑架?强迫交易?这些罪名。甚至有可能涉黑涉恶。

陈律师从基本概念-罪名定性-金额认定-司法实践-量刑因素-结合实际案例给你讲清楚,希望你能看完,并有所了解。

到底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并不是一个刑法上的罪名,而是一种犯罪模式的名称。“套路贷”既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政策概念,而是在办案实践中对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类型化违法犯罪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的行为特征:

一是行为目的非法性,即犯罪分子是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为目的实施“套路贷”。明确非法占有目的,既是为了从主观方面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区分开来,也是为了在具体犯罪中区分此罪与彼罪。

二是债权债务虚假性,即犯罪分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使用“套路”,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进而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借贷”是假,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是真,“借贷”仅是一个虚假表象。

三是“讨债”手段多样性,即在被害人未按照要求交付财物时,“套路贷”犯罪分子会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强行“讨债”,以此实现对被告人财物的非法占有。其中,“套路贷”犯罪分子借助公证,既有可能是为之后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准备证据,也有可能是利用民事诉讼法中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相关规定,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案涉“公证债权文书”,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司法实践当中,普遍存在公、检、法的人员,一看到套路贷或者一碰到高利借贷+房产抵押+房产销售都认为是“诈骗罪”。但实则不然,有很多看似“套路贷”的行为,也可能不会构成诈骗罪。有的构成敲诈勒索、有的构成抢夺、抢劫等犯罪。

你需要明确,一审判决中的套路贷到底涉嫌的罪名是什么?诈骗?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非法拘禁?绑架?强迫交易?这些都有可能构成。

还有的律师一看到套路贷三个字,就做有罪推定,不去考虑无罪的可能性,也造成了冤假错案,或者罪名定性不准确导致量刑过重。

“套路贷”辩为民间借贷,主要辩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