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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犯罪被判刑五年半,可以上诉减刑吗?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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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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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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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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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观上,要注意把握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
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都对实际借得的本金和将产生的利息有清醒认识,出借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本付息。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在客观上,要注意把握行为人是否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例如,犯罪分子往往会以低息、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以行业规矩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谎称只要按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然后制造虚假给付痕迹,采用拒绝接受还款等方式刻意制造违约,通过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额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而在民间借贷中,虽然常会出现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收“砍头费”的现象,但在这种情况下,预扣的利息、收取的费用是基于借贷双方的约定,借款人对于扣除利息、收取费用的金额也心知肚明,出借人后续亦不会实施故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等行为。
因此,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
“套路贷”涉嫌诈骗的案件中金额认定问题:
司法实践中,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之外,“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在上海,如果是诈骗罪,5000元以上即可构成犯罪;5万元以上即可在3-10年内量刑;50万元以上就是10年以上的刑期。
陈晓薇律师团队近期代理了一起套路贷涉嫌诈骗的案件,从被害人的认定错误,金额计算错误等角度提出辩护意见,最终让检察院两次变更起诉。具体如下:
陈晓薇律师:「套路贷律师辩护经典案例」“套路贷”诈骗案是怎么让控方2次变更起诉的?
上述案例可以供你参考。
具体情节的情况:
能否构成从犯。即便构成犯罪,也考虑主从犯的区分,如果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那么可以认定为从犯。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有无自首情节,有无立功情节。需要说明的是,立功的话,需要劝说同案人员投案自首才能构成犯罪,而不是仅仅提供给侦查人员电话号码。我们的代理的好几起案件,因为仅仅提供电话号码,最后都未被认定为立功。
3.有无退赔,取得谅解。这个在量刑中也是非常重要的,影响量刑的酌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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