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司资金40万,这种情况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8-31 | 288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篇回答给你讲透“挪用资金罪”!

陈晓薇律师总结了6个问题:什么是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挪用资金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有哪些?挪用资金罪立案追诉标准是多少?如何量刑?相信您掌握这6个问题,也就可以全面掌握挪用资金罪的法律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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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是由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转变而来。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刑法所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不属于国有性质,人员也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另,2000年0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将“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作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予以追责。

依据最高院《关于村民小组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单位”问题的研究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将村民小组组长归入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具有使用本单位资金,获得资金使用收益的目的。行为人主观目的是短期使用资金,并不意图永久非法占有资金,否则将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另,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上的资金也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本罪所讲的公司,也包括了正在筹建、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