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退赔,现在取保候审,移交检察院后会以什么罪名被起诉?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8-30 | 7986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5年3月入职,以团队长的职位就职,培训员工,和员工一起发单页,拉存款;2016年初,公司开了分部,另外的人管理分公司团队;我升职运营部总监,分公司有另外一个人是运营部经理,总部还有一个运营部经理,当时,我出了股东和法人以外,职位最高;期间会开会投资会,拉存款;2016年9月,公司开展外汇投资业务,我带领团队炒外汇,之后就一直负责外汇!期间会计偶尔会让我签字公司支出款项;因为用拉来的存款46万炒外汇连本带利赚了220万,老板想高息吸储,我和老板意见不统一,(老板要高息拉存款,我不同意)最终被边缘化!2017年专职做外汇投资,拉存款业务再也没做过了,偶尔开年会,会露面一次!2018年3月份自己和家人的钱合计40万,投资到公司吃高息,2018年4月中旬离职,结果2018年5月底,公司就出事了!涉案金额2700万!2020年3月份,被叫到经侦大队做3笔录,取保候审状态,另退赔28000元,老板和股东还有另外两个运营部经理都是取保候审状态,请问我现在的情况,案件移交到检察院,会以什么罪名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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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薇律师代理了数百起的非法集资类案件,从公司老板,到公司高层(财务、风控、营销、产品、技术、运营),到分部负责人,到团队长,到业务员等均有代理。现将这些宝贵的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如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非法集资类案件主要包括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没有取得相应金融牌照,向公众吸收资金,用于正常经营,金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项目向公众吸收资金,或者吸收资金用于挥霍、奢侈性消费,或者携款潜逃,或者事后销毁隐匿凭证等,金额较大的行为。

二者最大的区别就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吸罪吸收的资金用于正常经营,项目都是真实存在的。集资诈骗罪的项目是虚构、伪造的,资金并未用于正常经营,而是挥霍消费等。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