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退赔,现在取保候审,移交检察院后会以什么罪名被起诉?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8-30 | 9057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5年3月入职,以团队长的职位就职,培训员工,和员工一起发单页,拉存款;2016年初,公司开了分部,另外的人管理分公司团队;我升职运营部总监,分公司有另外一个人是运营部经理,总部还有一个运营部经理,当时,我出了股东和法人以外,职位最高;期间会开会投资会,拉存款;2016年9月,公司开展外汇投资业务,我带领团队炒外汇,之后就一直负责外汇!期间会计偶尔会让我签字公司支出款项;因为用拉来的存款46万炒外汇连本带利赚了220万,老板想高息吸储,我和老板意见不统一,(老板要高息拉存款,我不同意)最终被边缘化!2017年专职做外汇投资,拉存款业务再也没做过了,偶尔开年会,会露面一次!2018年3月份自己和家人的钱合计40万,投资到公司吃高息,2018年4月中旬离职,结果2018年5月底,公司就出事了!涉案金额2700万!2020年3月份,被叫到经侦大队做3笔录,取保候审状态,另退赔28000元,老板和股东还有另外两个运营部经理都是取保候审状态,请问我现在的情况,案件移交到检察院,会以什么罪名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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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薇律师代理了数百起的非法集资类案件,从公司老板,到公司高层(财务、风控、营销、产品、技术、运营),到分部负责人,到团队长,到业务员等均有代理。现将这些宝贵的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如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非法集资类案件主要包括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没有取得相应金融牌照,向公众吸收资金,用于正常经营,金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项目向公众吸收资金,或者吸收资金用于挥霍、奢侈性消费,或者携款潜逃,或者事后销毁隐匿凭证等,金额较大的行为。

二者最大的区别就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吸罪吸收的资金用于正常经营,项目都是真实存在的。集资诈骗罪的项目是虚构、伪造的,资金并未用于正常经营,而是挥霍消费等。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二、非法集资类案件中除老板以外的当事人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业务岗+综合岗。

业务岗,顾名思义,就是直接负责业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因公司的职位设置不同,大致可以包括普通业务员——团队长(业务经理)——分部(分公司)负责人。这些人员因为仅仅做业务或者做与业务有关的有限的管理工作,所以仅对自己及下属管理的人员的吸收金额承担责任,而不是对整个公司或者集团的吸收金额负责。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个人刚开始是业务员,后面逐步升职到分部负责人,有的调到总部做综合管理岗,那么,对于该人员的吸收金额应该分段计算:业务员期间仅对自己吸收金额负责,团队长期间仅对自己及下属管理的业务员吸收的金额负责,分部负责人期间需要对整个分部的业务金额负责,总部综合岗期间需要对公司(集团)整体金额负责。

这些分段计算的金额相加才是应该承担的金额。

而司法实际中的认定比较混乱,往往以最后的岗位来定性,并对全部金额承担责任,这种计算方式是错误的。代理律师必须明确指出,并计算出相应金额,以说服检察官和法官。

业务员和团队长一般被认定为从犯没有任何问题。分部(分公司)负责人司法实际当中的认定比较混乱,有的被认定为从犯,有的则直接被认定为主犯。这就需要律师根据实际情况去积极争取。陈晓薇律师目前代理的杭州临安的一起非吸案件就是如此,从检察院认定为主犯起诉,最终争取到了从犯的认定,刑期从5年降到了2年多。

即便老板等高层人员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那么对于业务岗的人员,因为仅做业务,对于高层提供的项目不会去质疑和分辨,所以一般都会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合岗,顾名思义就是为业务服务的岗位,虽然不直接参与拉业务,但没有这些综合岗位,融资业务也无法正常开展。综合岗位主要有:财务会计、运营部门、营销部门、产品部门、技术部门、人事部门、行政部门等。这些人员需要对其在职期间公司(集团)所有的吸收金额负责,但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通常都会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基本都在3年以下量刑,如果退出违法所得的,一般都会缓刑。

对于参与虚构项目、转移资金的人员可以构成集资诈骗罪。对于未参与虚构项目,未涉及资金的人员,一般都是以非吸罪定罪。

三、分析你的问题:

你之前是团队长,那么你在团队长任职期间,仅对自己及团队的吸收金额负责。后来调到运营岗位,那么需要对这段时间公司整体吸收金额负责。但又因为你在运营岗位基本不怎么管理非吸业务,所以,可以认定为从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

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的行为人,一般是不会再判处实刑的。

如果公司存在集诈骗行为,你又参与了虚构项目、转移资金等行为,那是可以改变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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