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怎么写?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17-08-02 | 7065 次浏览 | 分享到:


    4、申请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书面协议约定,土地上厂房等归申请人所有,动迁利益归申请人。2007年案涉部分租赁土地动迁,申请人并未拿到其应得动迁款,其不付该部分租金系其行使不安抗辩权,而非无理由不支付租金。

    综上,原审对于土地租赁合同基本事实、拖欠租金数额、租金结算方式认定错误。对于申请人并未根本违约,申请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实未予认定,进而作出错误判决。

    三、原审判决导致利益严重失衡,显失公平

    (一)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对厂房等的产权价值认定错误。

    首先,根据书面协议约定,租赁土地上所建厂房及个人投资部分归申请人所有。即使解除租赁合同,原审法院也不能直接判决申请人所建厂房及其他个人投资部分归被申请人所有。即便暂且不论将厂房判归被申请人所有系权利主体错误,仅对于当年的评估价格583.06万,申请人就多次提出异议,认为估价报告有误,遗漏应估价设施,对于有些墙面评价错误,估价过低。并且提出该厂房及附属设施光造价就近2000万(证据13),但原审还是采用了该评估结果,对申请人明显不公。

    其次,根据2015年4月27日由原估价单位上海大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村任家队西首厂房评估范围说明》(证据14)证实,其当时未对围墙、道路、场地、化粪池、下水道及厂区铁门等进行评估,对部分厂房墙面贴面评估错误,该《说明》应认定为新的证据。

    最后,2015年11月27日,由上海市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土地上的厂房及附属设施进行了重新评估的新证据可知,评估价为1250.388万元(证据15),远超过原判所依据的评估结果583.06万元,该份评估报告表明,原审认定厂房等价值错误。依据错误的评估结果所作出的判决,直接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原审判决显失公平,导致申请人预期利益损失巨大。

    首先,申请人在租赁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及附属设施,光造价就将近2000万,暂不论申请人是否拖欠租金,也不论申请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申请人仅因三十来万的租金就冒着被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承担2000多万直接损失的风险,于情、于理也难以说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