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中的“退一赔十”你造吗?
陈晓薇律师在杨浦区五角场镇开展《食品安全法》讲座
8月22日上午,陈晓薇律师在本市杨浦区五角场镇开展了《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杨浦区五角场镇各居委分管人员共计12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陈律师从《食品安全法》颁布的意义开始,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法律中所涉及到的知识点。
一是并重点对居民最为关注的转基因食品、保健品、婴幼儿乳制品等进行了分析;
二是在商品标签、说明书、广告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地讲解;
三是对网络平台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说明;
四是从证据角度出发,对于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指导居民如何保留有效的证据;
五是通过丰富多样的案例,从民事、行政以及刑事等三个方面给出了维权渠道和方法。民事方面可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给予退一赔十。行政方面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由该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法》部分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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