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安抗辩权,重点强调,该抗辩权作为先履行一方的权利,一定要有能证明对方存在法定几种情况的确切证据,否则实质上构成了自身的违约。
3.诉讼能否作为合同履行的抗辩事由?
我国创设三种履行抗辩权,其本意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在一方出现法律所规定的、可能违约的情况下,赋予守约方的保护性权利。
而诉讼及判决只是一种事后评价及确认,并非是创设或者变更当事人权利的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先予执行等特殊情况外,在判决下达前,诉讼程序不应对争议法律关系产生任何影响,否则极有可能影响裁判的公平与中立性。
也因此,现行法律体系并未将诉讼设定为合同中止履行的条件,也未赋予任何一方诉讼期间履行义务的抗辩权。
三、本案中是否存在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本案中,双方所签的各份合同中,都没有专门条款约定,出现争议时一方可以中止履行,金某不具备约定的合同履行抗辩权。
另外,金某的行为是否具备法定的合同履行抗辩权,分析如下:
第一,金某是否具备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在于双方互负债务,而本案中,李某已付清全部房款,不存在其他合同义务,因此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二,金某是否具备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履行抗辩权。
本案中,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可简单归结为:首付-过户-银行贷款-交房及尾款。
原审争议是李某的银行贷款发放,在此之前,金某已经进行了过户。因此,金某不享有不安抗辩权,仅有可能以李某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为由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而李某的贷款在起诉时已实际发放至金某,已履行完毕;在一审中,经过审查,李某的贷款发放也符合合同的约定,并没有任何的违约行为。那么,金某具备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不成立,不具备相应的抗辩权,反而其行为给李某带来了损失,要付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金某并不具备任何关于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其行为应当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二审法院的判决也是如此认定的。
四、结语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合同产生了争议,履行义务的一方就面临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合同继续履行,这种情况下虽然不构成违约,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如在与本案相似的情况下,被告被判决承担违约责任,巨额资金被原告白白占用数月,最后还要损失一大笔违约金。另一方面,己方中止履行又有可能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