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成功改判」陈晓薇律师诉讼团队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纪实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18-12-20 | 416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在两位律师的据理力争下,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上诉人不存在违约问题,被上诉人延期交房不能认为存在合法抗辩权,其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我们成功帮助李某取得了逾期违约金94,380元,挽回了因金某逾期交房导致的损失。
 
 

 


二、合同履行抗辩权

本案一审已认定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缘何二审能够改判支持了逾期违约金呢?关键就在于对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理解与掌握。

1.什么是合同履行抗辩权?

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义务人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行为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本案的关键就在于,被上诉人是否可以诉讼活动是否是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2.法律规定的履行抗辩权有哪些?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一般适用于合同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合同,在某些租赁、劳动合同中也较为常见。

(2)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就在于双方的合同履行是否有先后顺序。该抗辩权是对相对方先期违约的救济,在一方确定不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也无需继续履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3)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