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主体;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导致利益严重失衡,显失公平;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具体如下:
一、原审程序违法,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主体
(一)依据合同相对人原则,**村委会当属本案必要民事主体。
1、 **村村委会是案涉土地的产权人。首先,根据三林土地管理所出具的《证明》(证据3),案涉土地属**村村委会所有。《财产证明及说明》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村村委会所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证据4)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新的证据”的规定,其也属上述三方所签订,故,**村村委会系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
2、案涉土地租赁合同系三方协议。《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与《财产证明及说明》系申请人、被申请人及**村村委会三方签订的关于土地及租赁土地上建筑物及申请人其他投入的协议,该两份协议均有三方签字盖章,合同成立且有效。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可见,**村村委会系合同一方当事人,其应该享有合同权利并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审不得将其排除在外。
3、**村村委会为土地租赁合同履行主体。在被申请人起诉之前,申请人及其租户所交土地租金均系**村村委会收取,并开具收据,直到2008年1月份起诉以后,才改由被申请人收取,所以,合同履行主体为**村村委会,不应在诉讼中排除。(证据5)
4、**村村委会为案涉土地动迁主体。从2007年提供的动迁协议可以看出,2007年对案涉土地动迁的主体为**村村委会,而非被申请人。(证据6)
综上,本案当属必要共同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村村委会未书面放弃其权利,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其进入诉讼。故,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