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三)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五)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再审启动程序有两种:
一是申请人申请。这种情况必须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或者得知相关事项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二是法院院长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职权要求再审。这种情况没有时间限制,但一般情况下还是因为申请人申请、反映等原因,引起院长发现判决裁定的错误,进而依职权要求再审。
无论是哪种方式提起再审,均需严密而具有说服力的再审申请书为基础。本期“约法派”原创文章,陈律师将跟大家分享其所承办的再审案件的再审申请书,为律师承办再审案件提供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