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普通员工买入所供职公司股票之行为是否涉嫌内幕交易罪?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3-19 | 6264 次浏览 | 分享到:

 行为人的实际使用数额认定。]这种后续的使用行为即是盗窃罪的转移占有行为,亦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盗窃犯实际使用的金额,即是盗窃罪的数额,也是信用卡诈骗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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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窃来的信用卡时,要评价两个行为。但是:这种使用行为不是:想象竞合,因为该使用行为尽管充足了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只是盗窃罪的实行行为的一部分,未能完全充足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符合想象竞合一行为侵犯数罪名的特征;不是吸收犯,因为吸收犯的处罚原则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信用卡诈骗罪显然重于盗窃罪,如果依照吸收犯处理就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不但与立法相悖,亦对之前的占有信用卡行为未能穷尽判断;不是牵连犯,牵连犯亦要求前后两行为皆独立成罪,如果认为是牵连犯,无疑将同一使用行为进行了两次评价,这违反了罪数判断之基本原则;不是被前行为的违法性一体评价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为信用卡诈骗罪的法益无法被盗窃罪的法益所包括;不是成立新罪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为“依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身说明不成立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