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开设赌场罪构成要件、立案量刑标准
1.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与赌博罪类似,本罪在主观方面也要求以营利为目的的故意。开设的“赌场”,必须是为了在赌博中获取非法利益。《赌博犯罪解释》中第九条特别规定,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传统的开设赌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场所中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也有在场所中设立赌博机或者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的。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赌场呈现出了迅猛的发展势头,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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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设赌场罪的立案量刑标准
一般认为,只要开设赌场的,即构成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开设赌场罪的立案量刑标准总结如下:
| 网络赌博 | 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 |
构 成 犯 罪 |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 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
情 节 严 重 |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其他严重情节 | 1.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 2.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3.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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