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聚众赌博,是指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组织者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另外《赌博犯罪解释》将组织多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也认定为聚众赌博。
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
(2017)豫0882刑初126号案中,沁阳市人民法院认为:“以赌博为业是指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既包括没有正式职业、正当收入而以赌博为生者,也包括虽有正当职业、正当经济收入但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经济来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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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赌博罪的立案量刑标准
赌博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赌博犯罪解释》中对“聚众赌博”的立案标准有明确规定,总结如下:
主观目的 | 客观行为 | ||
以营利为目的 |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 | 学科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 | |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 | |||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 | |||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 | |||
加重情节 | 1.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2.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3.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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