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涉非吸案】。非吸如何量刑,非吸2千万缓刑可能大吗。
临安法院组织开庭
本案争点:
主从犯认定
涉案金额问题
违法所得问题
浙江法官素质高
为本案法官点赞
专业、认真、和善
延伸阅读:
1、「非吸律师辩护经典案例」明星企业家涉案非吸,精准辩护终不起诉
2、「成功案例庭审辩护纪实」陈晓薇律师诉讼团队代理的一起非吸案件成功缓刑
陈晓薇律师简介:
盈科高级合伙人,盈科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上海市律协刑事合规研究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人民法院向法律援助机构送交通知辩护公函后,发现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已委托辩护人的,应当立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和承办律师,并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三日内将撤销通知辩护公函送交法律援助机构。承办律师发现被告人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报告。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核实,并于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撤销通知辩护。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撤销通知辩护公函后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通知承办律师。承办律师开庭时发现被告人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终止辩护,法庭应当庭予以准许,并于庭后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撤销通知辩护。被告人当庭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继续开庭。庭审后如果被告人又自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开庭审理,被委托的辩护人应及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十条 对于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就同一案件同一诉讼阶段依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通知辩护公函的时间在先原则指派律师,并根据具体情况通知人民法院撤销通知辩护或者撤销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同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未能及时发现通知辩护案件存在申请法律援助情形且均已作出指派的,人民法院发现后应当立即函告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指派时间在先原则进行处理;对于后作出指派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及接收通知辩护公函不是同一法律援助机构的,由该两个法律援助机构自行协调处理,或报其共同的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不得指派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共同犯罪案件中,已经为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者见证具结书签署的值班律师,不得接受该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家属的委托担任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不得指派该值班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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