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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薇律师介绍
盈科高伙,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更多>>
职务侵占罪是民营企业家、公司高管最容易触犯的罪名之一。公司现代企业治理法人制度的一个关键是公司法人格独立,是指公司作为法人所具有的类似于自然人的独立法律主体资格,其基本内容包括:公司财产独立、公司意思独立、公司责任独立、公司存续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独立。其中非常关键的是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即公司法人存续期间拥有独立于包括股东在内的一切法律主体的法人财产权,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后,则丧失了对出资的所有权,取而代之是对公司的股权,即就是所谓的剩余价值索取权和公司控制权。现实中,很多规模较小的小企业家股东将企业视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公私不分,同时因规模较小,股东、高管身份混同,将公司的钱和股东、高管的钱混同使用于公私用途,如将公司的钱因私人用途任意出借,股东用自己的钱填补公司经营用款等,容易触犯职务侵占罪,也使得在职务侵占的认定上存在模糊和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中要求了“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所以,经侦机关对股东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案件非常慎重。如何认定股东职务侵占,需要把握以下几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条件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一类人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等具有公司管理职权的人员以及除此之外的负责人、一般职员和工人等具有特定职权或因从事一定工作具备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另一类人是指除公司外的企业、其他单位的职员。因此,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不一定在公司有职务,不一定属于公司员工。如果该股东同时是公司职员,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资金,才构成职务侵占罪。另外,如果股东不是公司职员,但是为公司职员提供了帮助等行为,可以成立职务侵犯罪的从犯。根据《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客观上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说认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根据公司法人格独立制度,股东作为出资人在履行完出资手续之后,意味着出资人对出资财产经营管理权的放弃与法人经营自主权的确立,股东不具有经营管理企业的职权。但现实中股东经常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因此当股东出现身份混同,在公司担任高管或具有特定职权的一般职员时,利用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将公司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时,才能认定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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