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1日】五下东阳办案,天冷也要奔走,脚步不能停留,坚持初心不改
    发布时间: 2020-12-11 10:38    

五下东阳办案。刑事拘留找律师会见,刑事责任逮捕找律师。

天冷也要奔走

脚步不能停留

坚持初心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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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薇律师介绍

盈科高伙,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更多>>


为何警方不予立案?P2P不设资金池和自融,就不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程序上看,警方在7月17日接到投资人报案,7月19日受理案件,警方在接受报案后,会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所谓的立案条件审查,首先就是审查是否可能存在基本犯罪事实,而且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其次就是审查案件是否由自己管辖。

而在该类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中,所谓的基本犯罪事实,主要就是指审查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行为。2. P2P不是融资主体,只是融资中介,如果其涉嫌资金池,自融,就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但是如果其没有任何自融和资金池行为,就不能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便发生兑付危机,一般也是以信贷纠纷处理。何谓资金池?资金池,在融资登记中介业务或者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平台(P2P)中,属于典型的违法模式,即中介公司将出借人的资金归入自己的银行账户,然后根据借款企业或者借款人的需求放贷。实质上,导致借贷信息中介平台成为的资金中介,成为了一个实质上的“银行”,则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所谓自融,是指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突破中介定位,既做中介,又做借款方,以借款人的名字在自己开设的融资信息中介平台,面向出借人借款,实质上,这就导致了信息中介平台成为的资金的实际用款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同时达到四个条件:(一)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020年12月11日】五下东阳办案,天冷也要奔走,脚步不能停留,坚持初心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