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历经:。申诉推翻二审的几率,二审上诉什么时候开庭。
上海市二中院一审(当事人公司完全败诉)
当事人找到我们开启二审
我们代理上海市高院二审,成功被发回重审
我们代理上海市二中院重审,驳回对方诉讼请求!完胜
今天收到了判决书!一场历时一年的拉锯战以我们的完胜而结束
陈晓薇律师介绍
盈科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上海律协刑事合规委员会委员
对此,陈国庆副检察长的意见是,首先,被告人不认罪的,不能做罪轻辩护;其次,如果被告人认罪,事实问题就不要反驳了,如果律师认为法律适用和重大证据上存在问题,可以提出法律上的辩护意见。简单说,被告人不认罪,律师不能说有罪;被告人认罪,律师可以在法律上提出无罪的意见。这个说法我们是赞成的。
但是,本案法官的意见有所不同,其中有两个问题:第一,辩护人坚持无罪辩护,违背了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宗旨。我不明白,怎么就违背了呢?不认罪案件作有罪辩护是违背当事人利益,这没问题,做无罪辩护怎么会违背被告人利益呢?除非法院认为律师无辩护影响认罪认罚,但法院自己认为不影响啊;第二,违背了被告人的意志。法院认为,律师的无罪意见是否影响认罪认罚,还要看被告人的主观态度,若被告人同意律师意见,则要撤销具结书。按照这个逻辑,被告人同意辩护人意见的,那就是违反具结书约定,要重罚;被告人不同意辩护人意见的,那辩护人就是违背了当事人意愿,律师有违职业伦理。怎么都不行啊!如果我们认为辩护人可以独立辩护,也就是说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意见可以独立开来,为什么还要问被告人的意见?既然被告人没有解除委托,那就说明他是认可律师的辩护的。如果强迫被告人庭上表示是否认同律师意见,其实就是不认可辩护人发表不同于被告人意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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