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宪法日,
。合同纠纷变成合同诈骗了,合同诈骗6000万判15年。
做为松江区的法律专家库成员,在松江区财政局,进行合同陷阱的讲座从刑事、民事的角度,结合自身承办的丰富案例,对于合同签订中的陷阱,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享,希望通过点滴付出,助推我大松江的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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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薇律师介绍
盈科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上海律协刑事合规研究委员会委员
第三,从面向公检法机关发表意见的角度,律师可以发表与当事人的意见不同。比如当事人认罪,律师辩无罪的时候,这时候法官不要老是问被告人,你同不同意律师的意见,到底认还是不认。律师虽然和被告人是一方的,但是在刑事诉讼中,他可以有自己的独立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为什么呢?这里就涉及到独立辩护论的根源:首先,与民事诉讼中不同,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是被告人的守护者、保护人,而不是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是不可能有独立于委托人的意见的,但是刑事诉讼可以。因为在刑事诉讼中,我们认为被告人类似于无行为能力人,他不能处置自己的实体性权利,这点更像是大陆法国家,而不是英美法国家,因为我们追求的是实质真实,所以我们坚持,不是被告人认罪就可以定罪的。而在英美法的辩诉交易中,是可以的。有观点说,英美法官对辩诉交易案件也需要实质审查,我没有亲身了解过,但是我们想一下,英美实行的是起诉状一本主义,他们是没有案卷提交法庭的,那么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法官除了审查下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还能审查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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