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刘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发票,发票金额价税合计达210万元人民币
在司法实践当中,就有完全两种不同的认定:
侵犯国家发票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
有的法院认为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不认为是构成犯罪。
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鉴于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同时其有自首情节,且在案
而有的则认为构成犯罪,但因为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而从轻处罚。
发后其通过受票公司已经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国家税收损失已挽回,本案宜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惩罚与教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当中,会区分主从犯人员。组织设立公司、领导、指挥人员、主要对接联络开票人员会认定为主犯。而一般的财务、会计人员仅按照领导要求开具发票,一般大多数都不做入罪追责。
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现依据

4.3.简要案情:方某某通过蔡某某的帮助,让湖南B劳务公司为贵州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了12张湖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人民币113万
公司法定代表人要视情况而定;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帮助贵州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方某某找湖南B劳务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13万的行为触犯了
如果明知公司的业务是虚开,或者明知有虚开行为,在各种单据上签字,那么就可能构成犯罪。但因为并非主要人员,可以认定为从犯。
二百零五条之一款“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如果并不明知单位的业务是虚开,或者有虚开的行为,也没有参与任何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在任何文件上面签过字,也未出席过任何会议的,这种情况单位人员均可证明,则可以不构成犯罪。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
如果对于公司的业务模棱两可,还领取报酬的,这种情况属于可大可小的情况。有的会评价为犯罪,有的则认为不构成犯罪。这个时候,就需要律师积极争取,进行详细论述,讲明辩护观点,争取认定不构成犯罪。
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蔡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犯罪后认罪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