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持有假发票罪。

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虚开发票
陈晓薇律师曾经代理过一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里面一个被告人就是你的这种情况。下面详细解答:
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有自首、坦白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案发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税务机关更正申报税款,有悔罪表
这个案件是这样子的,这是一家收购中药材的公司,因为在农民处收购中药材,农民无法开具发票,而上家又要求必须开具增票,所以,这家公司就找到了一家开票公司开票。
现;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
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找的一个人,每月发工资2000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发票,发票金额价税合计达3731770.14元人民币,侵犯国
【案例分享】
一文读懂虚开发票罪「经济犯罪干货」
咨询一个法律问题,如果开假发票会被判刑多少年?

国家发票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三种情况:
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鉴于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同时其有立功情节,且在
一种是没有真实交易,纯粹虚开。目前,陈晓薇律师代理的杭州某大型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属于纯粹虚开的情况。
贵州A医药有限公司已经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国家税收损失已挽回,本案宜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惩罚与教
另一种是,有真实交易的虚开。这种情况,如向没有开票资质的人购买产品,一般都是农产品等,而上家又需要开具增票,所以只能找代开。
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现依据
第三种是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虚开。如为了做大交易额,上市,或者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或者取得某些资质等。这种虚开网上是进项和出项都会虚开,所以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3.3.简要案情:陶某某通过他人,让上海霞三家公司为陶某某挂靠的贵州A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发票金额价税合计有210万元
很多专家学者律师都在呼吁取消有真实交易虚开的入罪。但基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的法益一方面是国家税收,另外一方面是国家发票管理制度。虽然没有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但影响了发票制度,也需要入罪评价。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刘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发票,发票金额价税合计达210万元人民币
在司法实践当中,就有完全两种不同的认定:
侵犯国家发票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
有的法院认为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不认为是构成犯罪。
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鉴于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同时其有自首情节,且在案
而有的则认为构成犯罪,但因为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而从轻处罚。
发后其通过受票公司已经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国家税收损失已挽回,本案宜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惩罚与教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当中,会区分主从犯人员。组织设立公司、领导、指挥人员、主要对接联络开票人员会认定为主犯。而一般的财务、会计人员仅按照领导要求开具发票,一般大多数都不做入罪追责。
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现依据

4.3.简要案情:方某某通过蔡某某的帮助,让湖南B劳务公司为贵州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了12张湖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人民币113万
公司法定代表人要视情况而定;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帮助贵州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方某某找湖南B劳务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13万的行为触犯了
如果明知公司的业务是虚开,或者明知有虚开行为,在各种单据上签字,那么就可能构成犯罪。但因为并非主要人员,可以认定为从犯。
二百零五条之一款“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如果并不明知单位的业务是虚开,或者有虚开的行为,也没有参与任何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在任何文件上面签过字,也未出席过任何会议的,这种情况单位人员均可证明,则可以不构成犯罪。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
如果对于公司的业务模棱两可,还领取报酬的,这种情况属于可大可小的情况。有的会评价为犯罪,有的则认为不构成犯罪。这个时候,就需要律师积极争取,进行详细论述,讲明辩护观点,争取认定不构成犯罪。
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蔡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犯罪后认罪悔
像刚才说的那个案件中,该法定代表人被认定为构成虚开增票的共犯,最终也判处了缓刑。我感觉他的案件其实争取不入罪的空间还是很大的,但他的律师并没有积极去争取,庭审上基本上没有怎么辩护,更不用说在检察院、公安阶段去极力争取了。
罪较好,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还赃款,且系民营企业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这也是很多案件看似差不多,但最终结果完全不同的主要原因。
5.3.简要案情:木某甲为冲抵账目成本,让哈尔滨B商贸有限公司为贵州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八张,票面总价值为772536.2
个人建议: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
首先不要怕,积极面对才能解决问题。担心害怕并不能让问题消失。
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认真比照我上面讲的情况,看自己是否参与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或者被动参与经营。有无签字、有无出席会议、有无在公司、公司员工怎样认知自己等等。
6.3.简要案情:高某某根据文某、詹某某的安排,注册了贵州A贸易有限公司和贵州B贸易有限公司,以贵州A贸易有限公司和贵州B贸易有限公司名义
如果没有任何参与,不用担心,也不会因为你是法定代表人就把你刑事追责。若被公安追责,可请专业律师向公安机关讲清楚相关情况。相信没有任何参与,仅为挂名,司法实不会冤枉好人。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明知文某、詹某某二人所控制的贵州A贸易有限公司和贵州B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情况下
如果确有参与,也领取了报酬,建议去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可以争取自首,同时要看参与度深浅,在进行情节显著轻微,免于逮捕、免于起诉或者缓刑的辩护。
违反国家发票管理的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清镇市税务局领取139份发票交由文某,文某收到发票后虚开发票139份,票面金额合计10779247.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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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合计326934.01元,价税合计11106181.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