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刚才说的那个案件中,该法定代表人被认定为构成虚开增票的共犯,最终也判处了缓刑。我感觉他的案件其实争取不入罪的空间还是很大的,但他的律师并没有积极去争取,庭审上基本上没有怎么辩护,更不用说在检察院、公安阶段去极力争取了。
罪较好,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还赃款,且系民营企业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这也是很多案件看似差不多,但最终结果完全不同的主要原因。
5.3.简要案情:木某甲为冲抵账目成本,让哈尔滨B商贸有限公司为贵州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八张,票面总价值为772536.2
个人建议: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
首先不要怕,积极面对才能解决问题。担心害怕并不能让问题消失。
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认真比照我上面讲的情况,看自己是否参与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或者被动参与经营。有无签字、有无出席会议、有无在公司、公司员工怎样认知自己等等。
6.3.简要案情:高某某根据文某、詹某某的安排,注册了贵州A贸易有限公司和贵州B贸易有限公司,以贵州A贸易有限公司和贵州B贸易有限公司名义
如果没有任何参与,不用担心,也不会因为你是法定代表人就把你刑事追责。若被公安追责,可请专业律师向公安机关讲清楚相关情况。相信没有任何参与,仅为挂名,司法实不会冤枉好人。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明知文某、詹某某二人所控制的贵州A贸易有限公司和贵州B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情况下
如果确有参与,也领取了报酬,建议去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可以争取自首,同时要看参与度深浅,在进行情节显著轻微,免于逮捕、免于起诉或者缓刑的辩护。
违反国家发票管理的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清镇市税务局领取139份发票交由文某,文某收到发票后虚开发票139份,票面金额合计10779247.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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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合计326934.01元,价税合计11106181.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