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罪刑事辩护实务指南「证券犯罪研究」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01-11 | 1115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合后可以“达标”排放;最后,XX公司作为印染企业,处理印染废水的设备显然无法对废酸进行特定污染防治。尽管XX公司经处理后的污水在COD、pH值等监测数据方面也许达到了环保部门纳管排放的要求,但上述投机取巧、偷梁换柱的处置行为并不符合环境保护的实质要求,下游的环保污水废水处理系统

 三 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1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第5条规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XXX出售的医疗废物中即便混杂了其他废物,但医疗废物属具有感染性的危险废物,与其

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大多数情况都伴随逐利目的。但本罪在认定的时候不以实际是否获利为构成要件,即便没有获利,甚至亏损,也可以构成本罪。

司法16、废酸均是对钢筋进行除锈等表面处理后废弃的酸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明的“金属表面酸洗、除锈产生的废腐蚀液”,应当认定为危险废物。由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上述废腐蚀液的ph值未作规定,因此本案监测报告鉴定的酸液ph值大小仅对危险废物的认定提供参考作用,并不

犯罪客体:本罪侵害的是双重客体:一方面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另一方面是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加17、经查,根据危险废物名录,结合环保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足以认定沾染危险废物油墨的废弃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故应按照油墨桶重量认定被告人张俊和处置的危险废物数量。被告人XX和未取得经营危险废物许可证,将油墨桶露天堆放并进行打包压缩,改变了油墨桶物理特性,属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客观方面:本罪客观表现主要有: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

18、被告单位XX公司经被告人XX决定,私自改变环评规定的工艺流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546.27吨,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孙铁海当庭提出其在实际生产过程中虽然对环评上确定的破碎桶生产工艺进行了改变,但此举系其考察同行后所作的工艺改进,而非偷工减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污染环境罪表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