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港股投资骗局,律师介入挽回损失」陈晓薇律师团队完胜一起港股投资索赔案件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1-10 | 9544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再遇阻碍,立案监督终破局

在此背景下,2019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共同印发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

按照计划,我们再次前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经过说明,上次立案的法官很同情当事人的遭遇,她这次立了5人的案子,并承诺会第一时间继续移送给上海市浦东新区经侦。从法院出来,我们长出了一口气,希望事情能就此解决。

难点问题进行了回应,这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首次联合就环境污染犯罪问题发声,既彰显了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趋势,又表明了统筹兼顾,审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态度。

但常言道:“好事多磨”,事情往往不会朝着我们预期的方向发展。这次移送后,我们又等待了一段时间,平台却并没有像上次一样联系我们。

在我国,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外发布会议纪要的情况比较常见,但法律上没有对会议纪要的法律性质作出规定。显而易见的是,从制定主体来看,会议纪要既非法律也非行政法规。根据《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

为了了解案件的进展,我们再次前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经侦。经侦反馈的结果着实让人大跌眼镜:公安认为法院移送的时限过短,从现有证据无法看出平台涉嫌犯罪!而且,上次法院移送时他本就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因此无法立案。

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而会议纪要制定未经过上述程序,故非部门规章。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司法解释需要统一编排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文号,而会议纪要无此形式要

一切谜题都迎刃而解,原来这就是平台有恃无恐的理由。

件,因此其也不属于司法解释。在司法裁判中,会议纪要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但不可否认的是,会议纪要蕴含着重要的司法政策,导向性极强,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无特别规定,司法机关必须遵照执行,

这次的挫折,对剩余5位当事人来说,是一个更为沉重的打击。原本抱着再次走程序就能解决的希望,现在希望却完全破灭。有人说,算了吧,毕竟已经努力过了,有人却不甘心,5人的努力为他人做嫁衣。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是“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达成的共识,是五部门的一致行动准则,对今后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纪要》指出“要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刑法和《环境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