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港股投资骗局,律师介入挽回损失」陈晓薇律师团队完胜一起港股投资索赔案件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1-10 | 9549 次浏览 | 分享到:

面对这样的状况,陈晓薇律师团队召开了内部会议。经过探讨,我们拟定了新的策略:

1.绝对不能放弃!不能自己先缴械投降!

2.沟通法院,重新立案,一方面继续走民事程序争取赔偿,一方面通过法院调查令收集平台犯罪证据;

3.提起向公安分局不予立案复议-市局复核-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争取立案。

与自然人相比,公司、企业等单位掌握着充足资源,对环境有着很强的控制力,是众多环境污染产生的源头。单位在谋求自身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往往会牺牲环境利益,产生的破坏远重于自然人犯罪,因此我国《刑法》

这样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双管齐下,互为补充,才有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全额赔偿!

第三百四十六条对单位环境污染犯罪作了明确规定。同时,《环境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单位环境污染犯罪定罪量刑的适用标准。但在实践中单位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在整个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极低。原因是多方面的

于是,我们向承办警官拿到了不予立案通知书,随后立即向公安分局申请不予立案的复议。

(3)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得知单位成员个人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并未加以制止或者及时采取措施,而是予以追认、纵容或者默许的;

与此同时,我们第三次前往人民法院立案。这次立案后,法官没有再移送,很快安排了开庭。这次平台方面也派出了律师应诉。庭后我们向法官递交了调查令申请,希望调查各当事人的入金流水去向,法院应允。

其中,第一种情形是单位经合法程序形成的意思表示,是单位真正的意志表现形式。第二、三种情形则是将个人的意志拟制为单位的意志,这些个人主要是对单位的行为具有控制力和支配力的人,足以影响单位的决策,

经过调查发现,事情比我们预计的更加严重!当事人的资金都流向了一家早就不再经营的建材企业,而其注册信息中预留的电话正是平台负责人。这样看来,当事人的资金可能都没有用于真的购买港股,而是被平台转移!

因此其意志可被视为单位的意志。第四种情形则走得更远,仅仅通过能够代表单位行为的客观事实即可进行认定,这是对单位主观意志的推定。如此规定扩大了认定单位犯罪的范围,使单位犯入罪门槛降低。

发现了这个情况后,团队再次召开内部会议。经过讨论,我们决定放弃复核,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刑法》规定了单位环境污染犯罪应当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准确确定责任人是进行追责的前提,但《刑法》和《环境解释》对此未作具体规定。《纪要》对此进行了明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