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
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虽然是合同不同的两大部分,两者却具有紧密的关系。
合同解除部分中,既有法定解除事由,也可以约定特别的解除事由,比如承租人卖方为了就近工作,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约定如果承租人变更工作则合同解除的条款。最重要的是,在合同解除部分要针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违约情形予以详细约定,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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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约责任部分,则是针对合同解除部分中的违约行为进行相应惩处的约定。对于违约方的行为,可以设置按日计算的违约滞纳金,或者一次性计算的违约金。
6.其他
由于很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发生在租房结束后,因此可以在签署租赁合同时,设置送达与争议解决条款,以限定案件管辖地及对方的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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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中规定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很多人认为只要涉及不动产纠纷,都应适用此条规定。
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中明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并不涉及房屋的物权归属问题,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应根据一般合同纠纷适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