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通知义务在于出租人如在租赁期间出售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那么出租人必须在出卖房屋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将出卖情况通知出租人,否则将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的义务包括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的义务与按期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义务。合理使用房屋,不仅指承租人应当像在自己家里一样爱惜房屋设施,还在于承租人应当真诚的遵守合同约定,对于约定好的转租、居住人数等情况,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征得出租人同意。
承租人装饰装修房屋、增设附属设施、增设设备依法应与出租人协商,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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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增设附属设施、增设设备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