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案疑云迭起 有效辩护成功改判」陈晓薇律师诉讼团队代理的一起枪案成功改判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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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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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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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将整理出来的数据汇总分析,将一审认定的刘某的每一把枪、每一颗子弹的来龙去脉搞清楚,看其是否与一审的结论相吻合。
此外,我们对气枪进行了细致研究,不但找到了气枪组装的视频,还把气枪进行拆分,研究每一把气枪的组成部分,每一个部件的功能与标准。
为什么要把气枪研究透呢?因为任何一个部件的缺失或者损坏都不能认定为整枪!
【图片来自互联】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大量繁重的研究、阅卷工作,我们发现本案当中的重大问题:
1、一只枪的重要部件——气瓶并非刘某提供,而是买家自行从别的地方购买,一审却以整枪论处。
2、部分枪支鉴定报告与买卖双方的证言有矛盾,枪管口径无法对上。网上交易记录枪支口径均为5.5mm,而一审认定的4把枪支中,三份鉴定意见的结论是口径为5.6mm,一份鉴定意见中认定的枪支口径为5.5,mm。也就是说,4把中有3把都与刘某出售的记录不一致。我们提出,本案买家都是玩枪的行家,很有可能收藏有不止一只枪,在口径不一的情况下,很难确定上缴送检的枪支就是刘某卖予他们的。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应当做出有利于刘某的认定。
3、本案认定刘某出售2960颗气枪子弹,然而查获的仅有1745颗。且涉案枪管为5.5mm,在气枪子弹的鉴定文书中,却出现了5.8mm直径的铅弹,且鉴定意见结论“为可正常发射”。虽然一般来讲,子弹的口径要大于枪管,以防空气填充,影响击发速度。但是,气枪子弹皆是手工制作,质量参差不齐,这种口径高达5.8mm的子弹,恐怕根本无法塞入枪管中。买家购买的子弹中,有多少可以正常击发?有多少这样的“废弹”?在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刘某出售气枪子弹不应草率认定为2960颗。该节铅弹数量事实认定明显存在主观推断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