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被害人自己去公安报案,向公安提供了相关材料,但公安回复说不能受理,因为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存在犯罪,被害人也不知道怎么去应对。
律师在代理刑事报案过程中,如果遇到上述情况,可以直接回应公安人员:刑事立案所要求的“犯罪事实”是指存在较大犯罪可能性的待证事实。理由很简单,立案是启动刑事侦查的前提条件,是刑事侦查的程序起点,如果要求立案时就已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么侦查就没必要了。正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以才需要侦查取证,也所以才需要进行刑事立案”。
在正式立案之前,侦查机关虽然可以进行初查,但调查手段受到极大的限制。包括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限制初查对象的人身自由,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对于一些可能涉案的关键证据,也不得强制调取。因此如果不立案,非但案件的事实真相无法还原、损失无法挽回,犯罪嫌疑人还可以继续逍遥法外,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有的甚至继续进行刑事犯罪,进一步挑战法律的权威,继续侵害公众利益。
3.报案书的撰写基础——经验推理
因为立案前,被害人掌握的信息往往非常有限,所以报案书的撰写,应该基于一个原则基础之上,那就是经验推理。
报案书大量篇幅都是需要建立在经验推理基础之上。经验推理也不是空口无凭乱说一气,必须建立在经验、常识、常情、常理的基础上,加上部分推理得出一个结论。
有个当事人,被诈骗了,报案书用语都是确定性的,说嫌疑人诈骗财物之后,奢侈消费等。他说网上查了诈骗罪,诈骗罪有四个构成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要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表现形式就有奢侈消费、转移财物,所以我就写了有奢侈消费,转移财物等。
当事人不懂法律,这么写可以理解,但我们作为律师,绝对不能够这么写。万一没有的事,刑法里面有一个罪名:诬告陷害罪。如果律师代理报案工作不够专业的话,可能把自己搭进去。
那么什么是经验推理呢?直白来讲,就是通过种客观证据证实的客观事实,通过经验、常识、常理、常情来推断出某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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