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报案的技巧及风险防范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18-11-09 | 9997 次浏览 | 分享到:

所以,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在真正的boss嫌疑人身份不明、去向不明的情况下,要去说服公安、检察院立案是非常难的。

毕竟律师代理刑事辩护业务远远大于报案业务,思维习惯是潜移默化的。所以律师在撰写报案书时,就需要我们律师转换思维方式,打破原有的代理刑事案件的既有思维。

辩护工作用一个字“破”来总结,那么报案工作就要用一个字叫“立”来归纳。

其实有点像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起诉状,构建一个证据体系,将待证事实呈现出来,也就是说把一个故事讲的圆满,听众、受众才能听的进去,才能信。只有信之后,也就是承办人员内心确信之后,才会立案,进而进行侦查。

这里的报案书与原告的起诉状还有一点不同,就是原告起诉所用的证据等都是确定的,可以直接证明诉请事实的,而报案书则只能证明有很大概率的犯罪可能性。

实际中,不能将辩护的逻辑与报案的逻辑混淆,如果一味用辩护的逻辑,可能没有办法去说服自己,更不可能说服侦查机关了。


2.报案书的证明程度——较大可能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只要报案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符合“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刑事立案条件,公安或者检察院就应当立案。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是证据确凿的事实,更不需要对事实的细节和经过有完整的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