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报案的技巧及风险防范
各位同仁:
大家下午好。感谢大家出席盈科(上海)所港澳台法律事务部的培训讲座。我是本次培训的主讲人陈晓薇律师。同时,也是盈科(上海)所港澳台法律事务部的副主任、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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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之前,当事人咨询律师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嫌疑人家属、朋友咨询律师。另一种是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咨询律师。
两种情况都有很多各自特点和风险,律师代理的思路、风险防范方面也各有不同。
第一种嫌疑人或者家属来咨询,也是一个很大的课题,也可以单独开设一个培训来跟大家分享。
在这里,主要提示下这种情况律师接受咨询的原则:只讲法律规定,不谈具体案情,不出任何建议。(接待当事人的技巧,搞清楚每个人的情况。来咨询的可能是嫌疑人、可能是其家属,也可能是同案犯,一定要先搞清楚每一个人的信息。我在执业之初,就遇到过一个3个人来咨询的,一个是家属,一个其实就是同案犯。当时以为都是家属,就讲了很多。嫌疑人与同案犯的责任划分及承担的问题,临走的时候,才得知同案犯就在咨询的人中,当时我真的很尴尬。结果可想而知,肯定是惹怒了那位同案犯,案件没有谈成。后来,我就吸取教训,前来咨询的每一个人都要核对清楚信息,有一次来了七大姑八大姨10个人,我都一一核对了,核对信息就花了半小时。虽然繁琐,但是是律师接待咨询的必须要了解的前提)。
本次跟大家分享的主要是第二种情况,即接受被害人咨询及代理被害人报案的情况。
首先,需明确一个概念。我国刑诉法及公安、检察院规则里面对于控告、报案的定义并没有进行明确区分。控告的主体是被害人,控告能指出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证据充分,嫌疑人明确。
本次分享的内容是包括控告和举报两种情况,统称为报案。
报案
报案的主体是被害人或第三人,报案能指出犯罪事实,但是证据材料相对薄弱,嫌疑人或者不明确。
举报
举报的主体是第三人,举报能指出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但不提供具体的证据材料。
一、报案书的撰写技巧
1.报案书的思维逻辑——立
报案的思维逻辑与律师辩护的逻辑刚好相反。律师辩护的逻辑,是要找出控方证据的薄弱环节,打破证据锁链,摧毁证据体系,让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让案件事实存在合理怀疑,即“其他可能性”,律师的辩护就能够取得好的辩护效果。
即便达不到上述效果,至少可以找出控方在程序、证据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让法官存在内心确信,从而在量刑上能够争取到好的结果。这是刑事律师都具备的思维,这里简称为“破”。
而报案的思维逻辑恰恰相反,报案是在案件事实不明,对手情况不明。对方是谁?骗取财物后有无奢侈消费?有无转移赃款?等等均不得而知。
比如,很多P2P的公司,很多投资理财的公司,被害人接触到的往往只是最基层的业务人员,而真正架构整个犯罪框架、指挥整个犯罪体系、起意、组织的人,往往隐藏在背后。很多往往只是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找的犄角旮旯山区的穷困潦倒的流浪汉的,无任何财产、信用。而自己在公司员工面前往往不用真实姓名。
所以,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在真正的boss嫌疑人身份不明、去向不明的情况下,要去说服公安、检察院立案是非常难的。
毕竟律师代理刑事辩护业务远远大于报案业务,思维习惯是潜移默化的。所以律师在撰写报案书时,就需要我们律师转换思维方式,打破原有的代理刑事案件的既有思维。
辩护工作用一个字“破”来总结,那么报案工作就要用一个字叫“立”来归纳。
其实有点像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起诉状,构建一个证据体系,将待证事实呈现出来,也就是说把一个故事讲的圆满,听众、受众才能听的进去,才能信。只有信之后,也就是承办人员内心确信之后,才会立案,进而进行侦查。
这里的报案书与原告的起诉状还有一点不同,就是原告起诉所用的证据等都是确定的,可以直接证明诉请事实的,而报案书则只能证明有很大概率的犯罪可能性。
实际中,不能将辩护的逻辑与报案的逻辑混淆,如果一味用辩护的逻辑,可能没有办法去说服自己,更不可能说服侦查机关了。
2.报案书的证明程度——较大可能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只要报案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符合“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刑事立案条件,公安或者检察院就应当立案。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是证据确凿的事实,更不需要对事实的细节和经过有完整的掌握。
有时候,被害人自己去公安报案,向公安提供了相关材料,但公安回复说不能受理,因为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存在犯罪,被害人也不知道怎么去应对。
律师在代理刑事报案过程中,如果遇到上述情况,可以直接回应公安人员:刑事立案所要求的“犯罪事实”是指存在较大犯罪可能性的待证事实。理由很简单,立案是启动刑事侦查的前提条件,是刑事侦查的程序起点,如果要求立案时就已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么侦查就没必要了。正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以才需要侦查取证,也所以才需要进行刑事立案”。
在正式立案之前,侦查机关虽然可以进行初查,但调查手段受到极大的限制。包括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限制初查对象的人身自由,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对于一些可能涉案的关键证据,也不得强制调取。因此如果不立案,非但案件的事实真相无法还原、损失无法挽回,犯罪嫌疑人还可以继续逍遥法外,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有的甚至继续进行刑事犯罪,进一步挑战法律的权威,继续侵害公众利益。
3.报案书的撰写基础——经验推理
因为立案前,被害人掌握的信息往往非常有限,所以报案书的撰写,应该基于一个原则基础之上,那就是经验推理。
报案书大量篇幅都是需要建立在经验推理基础之上。经验推理也不是空口无凭乱说一气,必须建立在经验、常识、常情、常理的基础上,加上部分推理得出一个结论。
有个当事人,被诈骗了,报案书用语都是确定性的,说嫌疑人诈骗财物之后,奢侈消费等。他说网上查了诈骗罪,诈骗罪有四个构成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要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表现形式就有奢侈消费、转移财物,所以我就写了有奢侈消费,转移财物等。
当事人不懂法律,这么写可以理解,但我们作为律师,绝对不能够这么写。万一没有的事,刑法里面有一个罪名:诬告陷害罪。如果律师代理报案工作不够专业的话,可能把自己搭进去。
那么什么是经验推理呢?直白来讲,就是通过种客观证据证实的客观事实,通过经验、常识、常理、常情来推断出某个事实。
比如,某甲去定制了一把刀,这把刀出现在了犯罪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是被该把刀砍伤动脉后死亡,被害人死亡前半小时,与某甲发生过争执。那么,我们就可以合理推理出某甲可能是嫌疑人。这种推理是顺理成章的推理,是水到渠成的推理。
所以,报案书的用语也不能是确定性的,而应该多为“可以推断出......”“可以合理推定出......”“有很大的可能性”“有充足地动机做......”
4.报案书的组成——七大部分
(1)申请请求
申请请求类似于民事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一定要明确具体。具体有:立案、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立即查封冻结账户等。
(2)嫌疑人信息
嫌疑人信息越详细、越具体越好。一般有姓名、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号码、职务、银行卡信息、手机号码、微信号码等。如果嫌疑人较多,可以采用列表的形式列举。可将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放在表格后面,让侦查人员一目了然。
(3)被害人信息
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等,越详细越好。
(4)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经过
基本事实一定叫讲清楚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结果。都可以用图表、时间轴等形式表达。
我所有的案件辩护词,代理意见都要用到思维导图。比如辩护词,我会用思维导图做两个时间轴:一个是程序时间轴:什么时候到案、刑拘、逮捕、审查起诉、起诉、开庭等。另外一个是事件时间轴(案件的事实,按照时间顺序列明)。
这两个时间轴让法官一目了然,非常清晰明了地了解到案件的全貌。有一次开完庭,主审法官走下来特意问了我,这个是用什么软件,怎么做出来的。说明这种做法法官是认可的。还有,在阐明复杂逻辑关系、比较等问题时,我也喜欢用图表的形式,也是清楚明了,一目了然。
有一天,我看新闻联播的时候,屏幕上全是文字,虽然播音员还在读,但从心理上感觉看着就很吃力。画面跳转到视频的新闻后,感觉整个人都轻松多了。所以,文字-语音-视频是一个递进的过程,律师往往用的最多的是第一种,但语音和视频其实更容易被人接受。
(5)涉嫌犯罪的事实和法理分析
律师的工作随时随地、方方面面都被两条线穿着,那就是证据和法律。律师作出的任何分析、得出的任何结论、出具的任何意见都需要证据支撑,需要法律依据。证据需要达到证明标准,法律需要精确到具体的条款项。
该部分首先应该将法律依据放在最前面。嫌疑人触犯了什么罪名,该罪名的具体规定。然后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分别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进行进行逐个对照分析。涉嫌多个犯罪的,每个犯罪均需要根据上述顺序进行撰写。
(6)律师建议
提出侦查机关需要侦查的证据,以及证据的可能所在地。证人的信息及证人的联系方式。尽可能提供账户及财产信息等。
其实公检法,再扩大延伸至我们每一个人,其实都是有惰性的。我们把需要侦查的清单列明,查清哪些事实,需要怎样调查,去哪里查,如果这些都比较具体明确的话,公安拿到报案书时,心情是不一样的。他们的工作相对需要动脑筋的就比较少了,这样也大大提高了立案的可能性。
(7)证据清单
将报案人所持有的证据尽可能全面、客观地提供给侦查机关。对于立案工作会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二、报案阶段律师风险及防范措施
1.来自当事人的风险
刑事报案说直白点,就是报案人用尽一切方法把嫌疑人“弄进去”。“弄进去”之后,通过国家公权力的介入,通过限制其人身自由来换取报案人金钱上的利益,或者以解报案人的心头只恨。
这个时候,报案人自身或者亲属或在遭受巨大的财物损失,或者人身等遭受伤害,报案人在找到律师之前已经通过很多途径和方法均起不到任何效果,眼看着嫌疑人还逍遥法外,自由自在。
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心理是急躁的,甚至是扭曲的,换句话说,就是什么事情都做的出来。有的当事人会过来跟律师说,陈律师,我要不惜一切代价把他弄进去。这个时候我们律师就要警惕了,当事人如果不择手段的话,就有可能会去伪造证据,就会把律师当作枪子。
所以面对报案的当事人,我们一定要做好接案笔录,要求他确保所陈述的是事实。有的时候,甚至要全程录音。并让当事人在他提供的证据上签字按手印,确保证据来源,并让他对真实性负责。做这么繁杂的接案笔录,就是为了防范律师成为当事人“诬告陷害罪”的帮凶。
2.来自嫌疑人的风险
会实施犯罪还会逍遥在外的嫌疑人,一般都具有某些深层次的关系,他们本身也具有人身危险性。
嫌疑人如果知道有人要把自己“弄进去”,他们可能会选择打击、报复。
这就要求我们律师对于报案工作,只能做幕后写手,不能冲到当事人前面去给当事人挡枪子。所以,律师起草好报案书,不能出现律师的名字,报案也需要当事人自己去,律师给予指导即可。
此时,还需要跟报案当事人将清楚,不能对外披露律师代理报案的工作。一旦泄露,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律师要马上解除委托。
3.案件结果承诺带来的风险
刑事辩护禁止给当事人承诺结果。往往律师就直接告诉当事人,不能承诺结果,也不做过多解释,当事人一头雾水。有另外胆大的给他承诺了,他自然就会委托胆大的律师。
这里跟大家分享下,这方面我是如何跟当事人或其家属解释的:
(1)明确告知当事人或家属不承诺办案结果,但会百分之百尽力;
(2)告诉他们不能承诺结果的原因。
有的案件从法律角度出发,是无法取保或者缓刑的,如果承诺了结果,那律师势必就要去找关系,来达到对当事人的要求。这个时候,是非常危险的时候。说的直白点,当事人就是行贿一方,公检法的人员就是受贿方,律师是介绍贿赂一方。一旦案发,当事人和公检法的定罪量刑会很高,这样不但没有帮助到羁押的当事人,反倒搭上了委托的家属,还害了公检法的朋友。所以,不能承诺结果。
但是刑事报案与刑事辩护不同,法律没有禁止承诺结果。但是,从实务的角度看,以不承诺结果为宜。这是因为,刑事案件是否立案,因素很多,不是律师的专业分析意见所能决定,因而,盲目承诺会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眨眼睛2个小时已经到了,时间所限,今天先跟大家分享到此。下面有机会再跟大家分享实际案例。谢谢。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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