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你应该知道的专业知识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18-04-11 | 5940 次浏览 | 分享到:



4)客观要件

《刑法》中虚开发票罪的描述为: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可见,构成本罪的客观条件有两个,一是虚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外的其他发票,一是达到严重的情节。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都是虚开发票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也是如此定义的。

另外,本罪中的“虚开”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虚开”应区别对待。后者的“虚开”行为与生活中的虚开不同,需具有逃避缴税义务的目的;而前者的“虚开”,实际就是生活中的虚开行为,无论目的如何,达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可定罪。

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刑法并无专门规定,可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规定(二)》)中的有关规定。


四、虚开发票罪量刑标准

《刑法》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然而刑法中没有规定何为情节严重,何为情节特别严重,也没有规定罚金的数目。因此,需要根据参考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

1)情节严重的标准

关于情节严重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配合《刑法修正案(八)》,对其《立案追诉标准(二)》进行了补充,其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或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可认为这三种情形即为情节严重的条件。

2)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目前并无统一的法定标准,更多的是依据法官的自主判断。在(2016)苏1322刑初313号案中,被告人杨某以沭阳县某专业合作社名义虚开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