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你应该知道的专业知识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18-04-11 | 5614 次浏览 | 分享到:

虚开发票罪,你应该知道的专业知识
背景
 

虚开发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新型经济犯罪,其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发票管理秩序。单纯虚开发票的行为由于恶性小、规模不大,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并未作为犯罪处罚。然而随着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越来越多的虚开发票犯罪进入了人们的视野,规模不断扩大。虚开的发票因其可以抵扣企业经营成本,对于企业盈利缴纳企业所得税有抵充作用,所以我国将虚开发票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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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开发票是靠什么牟利的?
3.虚开发票但是补缴还要坐牢吗?


生活中,当人们在进行经济活动的时候,往往离不开一种名为“发票”的单据,如酒足饭饱后,请客的东家在结款时会要求店主“开票”;交易中的买方付款后,卖方在收款的同时会向买方开具发票等。与我们息息相关的一张小小发票,看似不起眼,却起到了帮助企业记账和国家税收的大作用。然而,正如阳光下总会存在阴影的角落,发票在为我们的经济生活服务的同时,也催生了许多与发票有关的犯罪,虚开发票罪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下面就由陈晓薇律师诉讼团队与您一同走进刑法,正确认识虚开发票罪。



一、什么是虚开发票罪

根据20115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种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即构成了本文所指的虚开发票罪。

tips

根据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虚开”的行为有:

1)为他人虚开。指合法拥有开发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明知他人并无购货行为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劳务,仍为其开具不实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己虚开。指合法拥有开发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在并无购货行为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不实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指并无购货行为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委托有开票资格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为自己开具不实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指在合法拥有开发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与需要委托开具不实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二、虚开发票罪表现形式

约法派研究了全国从2017年至今的414个有关虚开发票罪的案例。根据分析表明,该罪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虚开发票公司

市面上有专门进行虚开、代开发票的公司。这种公司往往以虚假的信息设立,伪造资料获取开票资格后,大量开具虚假票据。这种犯罪的特征为,犯罪嫌疑人在其名下或控制下开设大量的空壳公司,并四处宣传代开发票业务,靠收取手续费获益。

如(2018)苏0412刑初87号案,被告人陈某分别委托中介公司和被告人刘某,借用9家空壳公司之名,虚构经营业务,为他人虚开建材类发票,从中赚取开票费。共计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296份,开票金额合计75629.74万元。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委托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亦构成虚开发票罪,受害者既没有通过虚开发票达到自己的目的,又要承担虚开发票罪的处罚,实在是得不偿失。

2)纳税单位虚开

除了专门为他人虚开发票外,一般的纳税单位为自己虚开发票也构成虚开发票罪。其虚开发票的目的,无非有这几种情况:一是制造虚假交易,对外伪造公司实力;二是增加生产成本,减少账面利润,以此少缴企业所得税;三是帮助业务往来的公司做假账。

无论哪一种情况,其虚开发票的行为都损害了国家发票管理秩序,都应以犯罪论处。值得注意的是,在企业为自身虚开发票的情况下,可能同时会涉嫌其他犯罪,具体罪数问题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分析讨论。

(2017)12刑终30号一案中,几位被告人与被告单位在虚开发票罪外,同时涉及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在(2017)冀1128刑初1号案中,被告人付某以虚开发票的行为逃税,法院按照从一重处的原则定为逃税罪。

3)自然人虚开

发票不仅是纳税的依据,也是记账的凭证,企业经营活动的报账需要提供相应的发票。因此催生了个别员工或其他有关人员持虚开发票报销的行为。建筑工程领域是这种犯罪行为的重灾区,很多施工队的工头会委托他人代开各种名目的发票,拿到施工单位报账。

如在(2018)0235刑初31号案中,被告人谭某为结算工程款需要和少交税款,在未实际发生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尤某(另案处理)为自己虚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5份、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9份,发票金额合计223.992万元,后将24份发票交到重庆某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报账、拨款。

委托他人虚开发票虽然并没有直接的虚开行为,但一样破坏了我国正常的发票管理秩序,因此该行为依然构成虚开发票罪。

除了以上几类典型虚开行为外,仍有其他大量涉嫌虚开发票犯罪的情形。虚开发票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一直在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三、虚开发票罪构成要件

了解了虚开发票罪后,我们来分析其犯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处以罚金,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2)主观要件

直接故意是本罪的主观要件,行为人只要清醒的认识到自己虚开发票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与虚开发票罪处于同一条款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由于其保护的法益涉及到国家的税款收益,其虚开的行为需要具有逃避税款的主观目的。而虚开发票罪没有如此严格的刑责要求,只要有虚开发票的故意即可。

3)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法益为国家对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涉及到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

发票是企业记账和国家税收的重要凭证,虚开发票是对国家发票管理制度的挑战与亵渎,会导致市场经济的混乱,对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

因此,立法者设立本罪,严厉打击虚开发票的行为。

4)客观要件

《刑法》中虚开发票罪的描述为: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可见,构成本罪的客观条件有两个,一是虚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外的其他发票,一是达到严重的情节。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都是虚开发票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也是如此定义的。

另外,本罪中的“虚开”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虚开”应区别对待。后者的“虚开”行为与生活中的虚开不同,需具有逃避缴税义务的目的;而前者的“虚开”,实际就是生活中的虚开行为,无论目的如何,达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可定罪。

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刑法并无专门规定,可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规定(二)》)中的有关规定。


四、虚开发票罪量刑标准

《刑法》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然而刑法中没有规定何为情节严重,何为情节特别严重,也没有规定罚金的数目。因此,需要根据参考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

1)情节严重的标准

关于情节严重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配合《刑法修正案(八)》,对其《立案追诉标准(二)》进行了补充,其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或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可认为这三种情形即为情节严重的条件。

2)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目前并无统一的法定标准,更多的是依据法官的自主判断。在(2016)苏1322刑初313号案中,被告人杨某以沭阳县某专业合作社名义虚开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35份,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5500余万元。5500万元的虚开金额足以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因此杨某被判处三年的有期徒刑并缓刑四年。

3)罚金的标准

对于罚金的数额,刑法也依然没有规定。但是考虑到虚开发票的行为即使不触犯刑法,也能构成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因此在罚金方面可参考《发票管理办法》。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本罪的主观恶性一般较小,有酌情从轻处理的可能。在约法派研究的414个案例中可以发现,被告人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补缴相应税款、滞纳金、罚金,法院一般会判处缓刑。


律师提醒

如何避免虚开发票罪?

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即使是正常的业务往来,也难免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有意或无意的取得虚开的发票,稍不留意,很可能招致企业的刑事风险。

因此,纳税企业及主管人员应培养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与法律常识,在日常经济往来中,有意识地采取一些有效的防范措施:

1.提高防范意识:一般纳税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应当具有防范意识,并积极地采取一些措施避免收到虚开发票。收到发票后,直接负责人员需要仔细核对发票内容,包括货物内容、开票单位和汇款账户等信息,是否与业务实际发生情况与实际销售单位相符。

2.了解交易对象:在交易中,需要业务人员全面掌握对方的信息。面对非法提供虚开发票并支付“好处费”的人员应直接回绝并再不来往。不仅如此,对于正常交易中的供货单位以及相关业务联络人员的实际情况也应进行深入的调查。通过调查一旦发现交易对方有异常情况,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并考虑是否继续进行交易。

3.验证发票真伪:在税务系统不断更新换代后,现在可以很轻易的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在网上查询真伪。在网上查验后,纳税企业仍有疑虑的,可暂停抵扣并向税务机关寻求帮助,由他们介入进行调查。

4.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主管领导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可聘请专业律师来提高员工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培训内容主要为告知员工虚开发票的违法性与识别防范虚开发票的方法。既要防止员工因个人工作失误收到虚开发票的情况,也要防止员工利用职务恶意虚开,为企业带来麻烦。

最后要说的是,一般纳税企业即使收到了虚开的发票,并受到了执法机构的调查时也无须慌张。在这时应主动保留相关的证据,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陈晓薇诉讼团队多年来代理了大量虚开发票罪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方面的案件,具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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