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你应该知道的专业知识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18-04-11 | 5615 次浏览 | 分享到:

2)为自己虚开。指合法拥有开发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在并无购货行为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不实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指并无购货行为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委托有开票资格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为自己开具不实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指在合法拥有开发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与需要委托开具不实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二、虚开发票罪表现形式

约法派研究了全国从2017年至今的414个有关虚开发票罪的案例。根据分析表明,该罪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虚开发票公司

市面上有专门进行虚开、代开发票的公司。这种公司往往以虚假的信息设立,伪造资料获取开票资格后,大量开具虚假票据。这种犯罪的特征为,犯罪嫌疑人在其名下或控制下开设大量的空壳公司,并四处宣传代开发票业务,靠收取手续费获益。

如(2018)苏0412刑初87号案,被告人陈某分别委托中介公司和被告人刘某,借用9家空壳公司之名,虚构经营业务,为他人虚开建材类发票,从中赚取开票费。共计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296份,开票金额合计75629.74万元。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委托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亦构成虚开发票罪,受害者既没有通过虚开发票达到自己的目的,又要承担虚开发票罪的处罚,实在是得不偿失。

2)纳税单位虚开

除了专门为他人虚开发票外,一般的纳税单位为自己虚开发票也构成虚开发票罪。其虚开发票的目的,无非有这几种情况:一是制造虚假交易,对外伪造公司实力;二是增加生产成本,减少账面利润,以此少缴企业所得税;三是帮助业务往来的公司做假账。

无论哪一种情况,其虚开发票的行为都损害了国家发票管理秩序,都应以犯罪论处。值得注意的是,在企业为自身虚开发票的情况下,可能同时会涉嫌其他犯罪,具体罪数问题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分析讨论。

(2017)12刑终30号一案中,几位被告人与被告单位在虚开发票罪外,同时涉及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在(2017)冀1128刑初1号案中,被告人付某以虚开发票的行为逃税,法院按照从一重处的原则定为逃税罪。